16岁女生与48岁恋人分手险遭强奸 男子获刑3年

27.07.2015  16:10

广州日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 通讯员蒋春香)清远一名16岁的女生因欲结束与一男子相差32岁的恋情,险遭男子强奸,遂将该男子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16岁的小芳(化名)是清远某高中在校生,她无心学习,还与比自己大32岁的阿新(化名)发展为恋人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小芳要求分手,并更换了手机号码,拒绝与阿新见面。阿新不甘心,于去年9月两次将小芳强拉至他的小面包车上,载至偏僻地点,欲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均因小芳极力反抗,阿新没有得逞。

小芳报警后,民警控制了阿新,并在其面包车内搜出两把制式枪支。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