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修订出台实施办法全面规范巡察工作

17.02.2016  19:25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央巡视办提出的市县两级开展巡察工作、构建巡视巡察全覆盖格局的要求,近日,赣州市修订出台《赣州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办法》共七章47条,对巡察工作的机构调置和职责、巡察范围和内容、工作程序、成果运用、纪律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根据《办法》规定,市委和各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巡察监督,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市委和各县(市、区)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办法》还规定,市委、各县(市、区)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在巡察工作中,该市尤其重视巡察成果运用,要求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适时采用督办、回访、听取汇报等方式对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整改情况实行跟踪问效,进行监督,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组织民主评议,接受党内、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有关党组织应当把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据悉,去年6月,该市出台了《赣州市专项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专项巡查工作随即在全市铺开,此次是在去年出台的《赣州市专项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的。(赣州市纪委  缪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