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12.08.2016  02:3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我部2016年学习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定于2016年8月至10月在北京举办5期市(地、州、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班次专题

  第一期:城市管理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专题培训班

  培训内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管理执法体系建设,违法违规建设处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等。

  培训对象:各市(地、州、盟)和直辖市所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副省级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共300人。

  培训时间:2016年8月30日至9月4日,8月30日报到,共6天。

  培训地点:中工大厦

  第二期: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专题培训班

  培训内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城市规划体制改革,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新要求,城市设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建筑文化与地域特色,传统文化与现代建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培训对象:各市(地、州、盟)和直辖市所辖区城市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副省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同志,共100人。

  培训时间:2016年9月5日至10日,9月5日报到,共6天。

  培训地点:全国市长研修学院市长之家宾馆

  第三期:城镇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专题培训班

  培训内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城镇棚户区改造经验与做法,国内外住房保障经验及实践,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方式,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及退出机制等。

  培训对象:各市(地、州、盟)和直辖市所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副省级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共200人。

  培训时间:2016年9月22日至27日,9月22日报到,共6天。

  培训地点:中工大厦

  第四期:工程质量安全与建筑业发展专题培训班

  培训内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产业现代化等。

  培训对象:各市(地、州、盟)和直辖市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副省级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同志,共200人。

  培训时间:2016年10月21日至26日,10月21日报到,共6天。

  培训地点:中工大厦

  第五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题培训班

  培训内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及黑臭水体整治,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地下管廊规划建设与管理,给排水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等。

  培训对象:各市(地、州、盟)和直辖市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副省级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同志,共200人。

  培训时间:2016年10月26日至31日,10月26日报到,共6天。

  培训地点:中工大厦

  二、学员选派

  (一)专题培训班委托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承办。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按名额分配表(附件1)统一组织选派学员参加培训。各直辖市城市管理、城市规划、房地产行政部门分别负责选派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学员。

  (二)请于每期班开班前10天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员报名表(附件2)发至全国市长研修学院。

  (三)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人事教育处收到本通知后,确定一名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传真至全国市长研修学院。我部委托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系协调报名事宜。

  三、其他事项

  (一)培训班费用由我部专项经费承担,食宿统一安排,不收费。

  (二)学员所在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组织的培训有相关规定的,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参训人员请准备一张2寸照片,报到时交至会务组。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

  联系人:朱倩倩 电话:010-64925116

  传真:010-64959743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联系人:田歌 电话:010-58934045

  (三)全国市长研修学院市长之家宾馆(第二期培训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

  总机电话:010-64922233

  (四)中工大厦(第一、三、四、五期培训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

  总机电话:010-88516888

  附件:1.名额分配表

     2.学员报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