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动2015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审核

08.08.2015  09:36

  9月30日前未送审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市将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审核。

  据悉,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以2014年度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的月平均数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单位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高于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

  自2014年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年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52元/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16元/月。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值得注意的是,9月30日前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2014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15年度缴费基数;按此调整后,该类用人单位201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按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记者 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