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状告学校 法院判决恢复学籍

08.11.2013  12:23
  原题: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状告学校 法院判决恢复学籍

  法院:开除处分程序存较大瑕疵 撤销被告处分决定恢复原告学籍

  蔡某、刘某系南昌某大学2008级学生,学制五年。在校期间,蔡某担任了系学生会主席、班长职务,刘某担任班级心理保健员,两人均表现良好,之前未受过纪律处分。

  4月1日,在学校组织的2013届毕业生英语考试中,刘某顶替蔡某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书面汇报了“关于院内英语考试蔡某同学的情况说明”,二人也分别向系里递交了书面悔过书,对代考事实并不否认。但学校在作出处分之前,未制作书面调查材料。

  6天后,学校通知蔡某家长来学校听取其申辩陈述意见。同日,学校召开行政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某、蔡某开除学籍处分,并制作了处分决定书,称根据《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该两人的行为属考试作弊。之后,学校将该处分决定通知了刘某、蔡某及家长,但并未书面送达两人。

  4月8日,刘某、蔡某向学校书面递交了申诉申请书,请求学校从轻处理。4月9日,学校决定受理该申诉请求,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还向监考老师、同一考场学生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书面调查记录。4月18日,学校召开学生申诉委员会议,复查后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复查结论,之后通知了刘某和蔡某。

  两人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学校于4月7日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恢复学籍、判决被告依法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记者杨海涛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明确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开除学籍,第54条第(四)项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被告只听取了原告蔡某家长的陈述、申辩,未听取另一原告刘某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在代考事件发生后,也未进行较为周全的调查并制作书面调查材料,处分决定书亦未送交两原告本人,存在较大的程序瑕疵,构成程序违法。

  被告作出的处分决定依据是《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对代考、替考,作出直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未区分学生是否系初犯、在校表现等其他情况,有悖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可以开除学籍规定的精神,不符合上位行政规章的规定。两原告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且系初犯,代考替考事件发生后,也真诚予以悔过。

  从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出发,被告应当给予两原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原告第一项诉请即撤销被告于4月7日作出的学校处分决定,为其恢复学籍,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属于另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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