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南路征收方案出台 安置点为九龙湖朝阳新城

23.04.2014  11:25

    南昌市西湖区4月22日消息,象山南路沿线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记者了解到,经初步调查摸底,该工程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30万㎡,被征收户数约4500户。

  认定:通过房屋所有权证认定面积与用途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为住宅房屋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2年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至房屋征收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征收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货币补偿。无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为准,若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无记载的,以认定组认定的性质和面积为准。

  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档案载明经营性面积的,按照载明的面积进行补偿;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档案没有载明经营性面积的非住宅房屋,如只有一层并作为经营性使用的,可将为经营服务需要分隔出的试衣间、厕所等一并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面积。

  征收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搭建的除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被征收人是南昌市常住户口且在南昌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但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实际搭建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且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按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本方案相应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南昌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也有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交房顺序领取选房序号。装饰装修补偿按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搬迁补偿按照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在临时安置补偿方面,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货币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即签即办。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对选择实行就地就近产权调换的,按照“征1还1,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按照“用地段区位换面积”的办法进行优惠安置,安置房地点定在红谷滩新城安置小区(九龙湖)、朝阳洲安置小区(朝阳新城)。

  选择实行就地就近产权调换的,按“套内对套内,公摊对公摊”的方法以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就近靠档安置。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市场优惠价格(按市场价70%)结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不含土地价格)结算。

  奖励:私房住宅提前签约每天可奖200元

  征收私房住宅,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200元奖励,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万元。征收私房非住宅,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6万元,非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3万元。

  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免征部分契税时间自下发征收决定之日起1年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有效。(来源:江南都市报 舒丹 记者张祖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