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融合保护弱者约束施暴者

17.03.2015  11:20

  核心提示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关注。

  《意见》首次提出家庭暴力可按故意杀人定罪,并且要求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进行准确认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则在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杀害施暴者,可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意见》的出台,无疑是赋予弱者更多保护自己的权利,是情与法的融合。

  为此,本报结合一些热点案例,邀请法官和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剖析。

  《意见》出台后首例涉家暴案判决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意见》。4日上午,四部门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对《意见》进行了介绍。

  《意见》中规定“长期遭受家暴后,受害者故意伤害或者杀害施暴者,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并且首次提出了家庭暴力可按故意杀人定罪,以及要求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进行准确认定。这意味着四部门对一直以来频发的家庭暴力问题,试图通过法律层面的高压来进行打击。

  《意见》一经出台,关于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议论,在网络上铺天盖地。

  正当人们的焦点还聚集在刚刚出台的《意见》中时,3月5日上午,温州中院依法对一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庭审。

  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妻子故意杀害丈夫的案件。

  这对夫妻来自江西上饶,在浙江温州务工。据了解,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姚某长期遭受被害人方某的家庭暴力。2014年8月17日凌晨,不堪忍受家暴的姚某持铁棍和菜刀将丈夫方某杀害,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3月5日下午温州中院当场作出判决,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也是自《意见》出台之后,宣判的首例涉及家庭暴力的重大刑事案件,而仅判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引发了各界讨论。有人认为这是受到《意见》的影响,是一种保护弱者、公平处理家暴问题的体现。但也有人认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易引发人们对待家暴时“以暴制暴”。

  “从轻处罚”涉及“天地良心

  根据《意见》第20条,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的,可酌情从宽处罚。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陈志强法官认为,“从轻从宽处罚”是建立在被告人长期遭受家暴基础之上的,并且主观目的是为了摆脱家暴。“很明显,《意见》的初衷是维护弱者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不是偏袒,而是一种保护。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江斯涛法官也认为,这种从宽处罚的方式,并不会引起受害者去“以暴制暴”。“受到家暴的,大多数是无力还击的妇女和儿童,如果不是为了保护自己,不至于做出过激行为。”他表示,《意见》中的这一条,反倒能减少相关的家庭暴力。“让施暴者会有所顾虑,对解决家庭暴力是一件好事。

  对此,最高法刑一庭杨万明庭长表示,家暴通常是强对弱的伤害,有时受害者做出的反抗是想象不到的,因此采取突然的打击报复、故意伤人、故意杀人致死,应充分考虑案件的起因以及被害人的过错。杨万明在谈及此问题时认为,不是鼓励“以暴制暴”,而是涉及“天地良心”的问题。

  保护制止家暴的第三人

  “之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是导致家庭暴力案件难以得到制止的重要原因,这次《意见》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其中的不少空白,在保护受害者的层面上,前进了很大一步。”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东平在解读《意见》时,表达出了这样的观点。

  本报2013年6月17日报道过一起关于家暴的案件,进贤县池溪乡万家自然村的9岁男孩小俊,长期遭受继母的家暴。全村人都知晓此事,但无人制止。最终,继母持菜刀将小俊的头部砍了三下。

  记者在采访时,村里人都表示“因为是家事,不好去管”。但也有人告诉记者,因为担心吃官司所以不敢去制止。

  “正是这样的想法,导致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无人制止。”胡东平表示,在关于家暴,法律对于保护“前来制止的第三人”,之前一直都是空白。

  《意见》中第19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意味着,不论是受害人还是其他的第三人,都可以合法地使用“正当防卫”去制止自己或他人的家庭暴力,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遭受家暴无能力起诉检察机关可代为告诉

  此外,《意见》当中的一些条款对于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胡东平说,《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

  2011年,鹰潭一位八旬万姓老人遭儿媳家暴3年之久,最严重时被打致肋骨骨折。当问及为何不报案时,老人表示不知道应如何搜集证据、如何为自己维权。

  杨万明说,一些被害人没有报案能力,或受到施暴人的威胁不敢报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判断不愿报案不是其真实意思,从保护这些被害人的权益出发,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杨万明还表示,如果被害人确实不愿报案,司法机关则应予以充分尊重。但如果家暴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司法机关也应依法立案侦查。

  陈志强也持同样观点:“《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禁止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近被害人、迁出被害人的住所等内容的裁定。”他认为,将禁止施暴的内容写入判决书当中可以避免受害人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如果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违反裁定内容,法院可以再次进行处理。

  陈志强表示,这无疑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对施暴者加以管束,对判决之后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首先明确了家庭暴力犯罪即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这表明,“同居暴力”也适用于《意见》。同时,《意见》还对虐待罪和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予以明确。

  ◎文/新法制报记者曾而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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