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26.11.2014  10:33

商品房预售款须存入监管账户

  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我市已开始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民买新房交给开发商的预售款将被存入专门账户。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调整后规定,按完成工程节点情况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已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实行预售资金监管。

  重点监管资金比例标准由预收款的30%调整为办理预售许可时,按完成工程节点情况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工程完成度越高,监管资金比例越低。办理预售许可时,未达主体封顶的,重点资金监管比例为预收款的19.5%;达到主体封顶,未竣工验收的,重点资金监管比例为预收款的10.5%;已取得竣工验收,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重点资金监管比例为预收款的1.5%;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实行预售资金监管。

  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方式由按工程节点拨付,调整为在控制工程节点重点监管资金比例下限的前提下,按工程量完成进度给予拨付。具体情况为:在主体封顶前,控制预收款10.5%的监管资金。取得项目配套竣工验收,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控制预售款1.5%的监管资金。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可申请拨付剩余的监管资金。超出控制下限比例的监管资金,可根据工程量完成情况申请资金拨付。工程量完成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并出具对应工程量建设费用资金证明。(记者 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