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女儿房子赠自己 女儿成年后状告父亲胜诉
06.01.2015 03:12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中新网1月5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许姓女子自幼由外婆扶养,外婆担心她长大无依无靠,赠与名下房屋;但许女父亲在离婚取得她的监护权后,竟先将房屋赠与自己母亲,再赠与自己。许女成年后对父亲提告,新北地院判决胜诉,房屋所有权应恢复为她所有。
新北市许姓女子是家族中的长外孙女,与外婆感情甚佳,外婆在2004年将名下一栋房屋赠与她,希望她成年后有地方可住;许女从小便与外婆约定,等她有经济能力时,要将外婆接到家中照顾,报答养育之恩、共享天伦。
后来许女与父母、弟妹均住在外婆赠与的房屋内,直到许女的父母离婚,但父亲在2012年7月许女年满20岁前,先以监护人身份将房屋赠与许女祖母(许父的母亲),隔月再赠与自己;许女直到亲戚告知,才知道房屋已在父亲名下。
许女去年提告,主张父亲一直觊觎她的房子,希望出租获利,她拒绝后,父亲竟恶言相向、断绝经济援助;后来父亲悄悄移转房屋,严重侵害她的所有权,因此要求恢复为她所有。
许父辩称,这栋房子原来是前妻哥哥所有,前妻哥哥积欠了大笔债务,他帮忙偿债三百多万元(新台币);前妻哥哥后来过世,许女外婆为了还他代垫款,借名登记在女儿名下,其实是要给他的。他也提出地价税、房屋税缴纳收据、房屋所有权状正本等文件,证明房屋一直都是他在管理。
法官指出,许父无法证明他代为偿还前妻哥哥的债务,而其他规费收据、权状,被许女反驳均是外婆缴纳后寄放在她家,父亲却取走声称房屋是他管理,所谓借名登记难以采信。
法官认定,父亲只有在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有权处分子女财产;许父所为不但使女儿未获得任何利益,还丧失房屋所有权,其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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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2015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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