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民广场舞遇暴是执法者失

03.11.2013  18:46
  原题:法制日报:扰民广场舞遇暴是执法者失

  湖北武汉嘉园小区广场上,一群人正在音乐声中翩翩起舞,却突然被从天而降的粪便泼了个满头满身。记者调查后得知,原来是楼上的住户不堪噪音的长期干扰,加上多次交涉无果,最终在10月23日晚采取此举泄愤。

  其实,在法律上,居民有跳舞、健身的权利,其他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扰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都有着界限。如果严格用法律去审视当下各地风靡的广场舞,很多居民已经构成了违法。早在1997年起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就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可见,在居民区大跳广场舞、炮制噪音已经构成违法,同时,该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扰民广场舞,不仅有法律后果,更有执法主体。

  然而,上述法律即使在普通情况下,也并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更何况在广场舞这种“法不责众”的境地。执法部门难以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收到群众举报,也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收效甚微。这更加让某些“舞者”认为“连警察都管不了,其他居民就别再多管闲事了”。

  当法律和执法部门无法保护居民免受噪扰的权利,居民就可能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以暴易暴”。向跳舞人群泼粪,这不仅侵犯到他们人格尊严,更可能被定性为治安处罚上的寻恤滋事行为。同时,这还可能引发更为极端的暴力冲突事件。因此,不得不说,广场舞已经成为了城市隐患,需要引起城市管理者足够注意。

  平衡居民健身权和免受干扰权,是个系统工程,首先需要给群众提供更为便利的活动场所,远离居民住宅区。另一方面,也应该在时间、设备等细节上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对于违反限制,挑战其他居民生活底线的行为,更应该严格执法。让居民无须违法就能获得健身权,让居民无须用法外手段就能获取法定权利,这本是各地政府应有之义。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