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切实做好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的通知

12.12.2014  16:04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切实做好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的

通  知

 

赣商务运函[2014]23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组织实施车用柴油质量升级。为确保油品升级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在全省供应、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柴油。

二、工作内容

(一)油品置换。 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为本次车用柴油升级的置换过渡期。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在新标准实施前完成车用柴油置换工作,置换期间允许国Ⅲ标准车用柴油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并行销售,实行优质优价。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在全省范围内销售的车用柴油必须符合国Ⅳ标准,并严格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030号)规定的价格政策。

(二)标识更换。 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实行新标识,统一为“标号+柴油+(Ⅳ)”如“0#柴油(Ⅳ)”。推动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相应的加油机、立式招牌和容器上更换新的统一标识,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单据上的油品品名后加注(Ⅳ)字样。

三、工作要求

(一)满足油品供应,确保平稳过渡。 全省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均要按期做好车用柴油置换工作,保证置换后车用柴油达到新标准,更新车用柴油标识,确保市场供应。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等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的社会责任,认真制定配置计划,加大采购、调运力度,确保国Ⅳ标准车用柴油投入市场,保证市场稳定供应。同时,要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车用柴油升级应急保供预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市场监管。 商务部门要督促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既定时间节点,落实车用柴油置换、标识更新等工作,对未按期完成置换工作的要进行处理通报,并指导企业整改,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成品油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 环保部门 要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 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 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执行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和成品油经营企业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三)建立报告制度,掌握市场动态。 2014年12月25日前,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向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上报车用柴油置换情况;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要向省商务厅上报所属油库(自有油库、租赁库)、所属加油站(自有站、租赁站、委托管理站)的车用柴油置换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商务、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车用柴油提标升级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二)强化督促,务求实效。 省商务、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设区市、县(市、区)本系统对口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油品置换、价格执行、产品质量等情况。对工作基础薄弱、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省成品油行业协会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对社会加油站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

(三)加强宣传,维护稳定。 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车用柴油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车用柴油升级的时间和范围,宣传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的意义、油品质量知识、价格政策和监管要求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014年12月9日

 

 

 

抄送:省成品油和天然气行业协会、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中石化九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