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抚州市公安局侦查实战部主任、刑警支队支队长万磊违规在私人会所接受吃请、违规操办儿子升学宴、违规收受“红包”等问题。 经查,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期间,万磊多次在江西华鑫投资有限公司食堂接受该公司老板吴某的吃请。该食堂不对外营业,平时只用于接待私人朋友,具有私人会所性质。2017年8月,经与江西华鑫投资有限公司老板吴某商量,万磊分三次在沿河路和味楼酒店操办儿子升学宴,宴请了亲朋和老师,费用1.3万元以挂账方式记在吴某名下,另外还接受了吴某提供的茅台酒12瓶。案发后,万磊妻子楼某于2017年10月28日刷卡支付了升学宴费用折后1.25万元。万磊操办儿子升学宴事前事后均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十八大以来,万磊仍顶风违纪收受5名个体经商者的礼金共计18.88万元。同时,万磊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经2017年12月1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批准,市纪委、市监察局给予万磊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收缴其违纪所得,调离公安系统。
抚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梅志华违规发放购物卡问题。 2016年1月(春节前夕),抚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讨论该单位2014、2015年度的工会结余经费7000多元如何使用,最后梅志华拍板同意购买生活日常物品发放给各干部职工,具体由办公室负责人危槟华负责落实。2016年1月27日,危槟华在市区某商场购买了价值7000元的购物卡,作为春节福利,按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给该单位7名正式干部职工。2017年12月5日,市工信委党委给予梅志华党内警告处分。
南城县国土资源局(南城县不动产登记局)党组成员、南城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邓智勇“私车公养”问题。 2014年2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邓智勇使用南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公务油卡为自己的私车加油多次,合计金额9045.48元。2015年10月18日,邓智勇私车更换两个普利司通轮胎,以单位公车的名义在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报销,合计金额940元。2017年12月8日,南城县纪委给予邓智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崇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丽华违规收受“红包”、违规接受宴请问题。 2017年1月12日,陈丽华开庭审理了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当天下午,周某卫(吴某某的儿子)来到陈丽华所在办公室,将1000元现金放至陈丽华办公桌上后离开。陈丽华明知周某卫希望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关照,仍将该1000元予以收受。事后,陈丽华将收受的1000元钱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此外,在开庭后宣判前的一天晚上,陈丽华在吴某某代理人的邀请下,在崇仁县凤皇酒店吃晚餐。周某卫的妻子徐某全程陪同,并在餐后付清了约950元的费用(含烟、酒)。经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2017年10月10日崇仁县法院给予陈丽华记大过处分。(抚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