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垄断的“带头大哥”还有多少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却无意间成了垄断“推手”,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最近摊上事儿了——因“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而被该省发改委调查,并被国家发改委通报。云南通信管理局进行了整改并停止相关做法,移动、电信、联通、铁通四大电信运营商的云南分公司被处以罚款,共计1318万元。(《每日经济新闻》6月4日)
原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曾牵头组织当地四大电信运营商召开会议,对开展赠送活动的内容、额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包括四大运营商均不得采取“无预存话费”、“无保底消费”或“无在网时限”等方式开展赠送活动,以及其他方式的促销或优惠活动,并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行政权力的“任性”特征暴露无遗。
四大运营商本是直接竞争关系,推出各自的促销活动,本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市场竞争越充分,优胜劣汰的效果也就越明显,对真正有实力的大企业也就越有好处;对实力欠缺的企业来说,也有激励作用——正所谓“市场赋予力量,竞争带来发展”,即使在竞争中败下阵来,也是市场具有优胜劣汰活力的正常体现。何况,市场竞争越充分,老百姓的消费成本就会越低。发展经济,不正是为了增进民生福祉么?
而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却力促同一市场的竞争对手达成一致协议,形成价格联盟,限制甚至禁锢当地四大电信运营商开展竞争,这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扭曲市场竞争关系。此举有可能助长国有垄断企业牟取暴利,进而让消费者利益受损。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诸多既往事例充分说明,对行业主管部门若只是予以“罚酒三杯”式的整改处罚,时间一长,极可能依然故我。如今,诸多行业的企业由于生存需要,不断放下“垄断身段”,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却依然摆出一副“政府授予垄断”的姿态,这是一种行政性垄断“顽疾”。不动用法治手段严惩,恐难以打掉其“越位之手”,倒逼其依法行政。更要查一查“政府授予垄断”背后,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系。
这些年,成为企业抱团垄断“带头大哥”的行业主管部门,何止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的一些行动,打着规范市场之旗号,却行着制造垄断之实。有些让人一时“傻傻分不清”,有些让人一看就知“葫芦里卖啥药”。前者如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后者如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在一些事项中“指定服务”、“指定商品”、“指定企业”。真不知,某些地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闹剧还要上演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