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男子在租住房摔伤 要求房东赔偿4万元被驳回
22.11.2013 23:42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今视网11月22日南昌讯(胡振艺 廖涛 记者 申莹莹)租住他人房屋,因楼道狭窄致己摔伤,故要求房东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2011年10月28日,路某承租李某夫妇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某村的二楼房屋一间,2011年12月10日下午3时许,路某不慎摔伤,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7天,共花去医疗费5227.33元。2012年12月5日,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路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路某为此花去鉴定费600元。路某认为,自己受伤系在李某夫妇的出租屋内,其将被子拿到三楼晾晒,行至二楼至三楼楼梯间,由于楼梯狭窄,楼道昏暗,加上楼梯没有扶梯,导致其从楼梯摔下,一直滚到二楼玻璃窗上,并被碰碎了的玻璃刺伤,并导致其受伤入院。为此,要求李某夫妇对其受伤进行赔偿。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依法驳回路某请求判决李某夫妇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764.8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路某提出系在被告李某夫妇的出租房楼梯上摔伤,被告对此不予承认,由于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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