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撞倒老妇刀刺其家属 劫持女医生获刑5年
5月18日晚7点左右,位于青山的武汉九医院外来了大量特警,一名大学生用手臂勒住了一名年轻女医生的脖子,另一只手握着一把小刀。
图为大学生持刀将女医生劫持到警车上,民警与其谈判。
陈某在警车内喊道,“我愿意坐进你们的车,就是不想再闹大,你们不要逼我,让我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去,我就把人放了,你们也让我走!”一位民警准备上警车,但是劫持者陈某却说看到穿警服的人觉得不安全。
据悉,经审查,陈某现年18岁,湖北南漳人,现为武汉某高校大一学生。陈某交代,昨天下午4点50分左右,他从友谊大道由西向东骑自行车回学校,撞倒了一位太婆。太婆右手腕红肿,陈某想给100元钱私了。太婆让陈某送她回家。图为大学生持刀将女医生劫持到警车上,民警与其谈判。
此后,太婆的儿子开车把两人一起带到了武汉市九医院急诊外科检查,接诊的正是段医生。太婆拍片子花了102元,结果显示为右手腕骨折,需要住院,要给1000元押金。太婆的家属要陈某给钱,但是陈某身上只剩下5毛钱了。家属就要扣他的身份证,陈某觉得“对方逼得太急,没办法”,他掏出了身上携带的水果刀,向太婆的亲属刺去。一刀过去没刺中,陈某和对方厮打中退进了急诊室,把段医生劫持了。图为大学生持刀将女医生劫持到警车上,民警与其谈判。
图为大学生将女医生劫持到警车上,胁迫司机开车离开医院。 警车开到一处工地,潜伏的特警将陈某制服。
“因哥哥撞人产生心理阴影”的证据未被采纳;被告人表示将上诉
骑车撞倒老太后,大学生持水果刀刺伤老人家属并劫持女医生。13日,青山法院以绑架罪一审判处陈旭有期徒刑5年、罚款1000元。陈家人认为量刑过重,决定上诉。此前,庭审时律师证据表明陈旭做出过激行为,是因为他哥哥3个月前撞人后遭恐吓给他留下阴影。因该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未被法庭采纳。
“我觉得判得太重了”
上午9时,在上次接受庭审的刑一庭,陈旭被法警带入被告席。陈父陈贤付坐在旁听席上能看见儿子侧影的位置,手一直插在裤兜里。他还是穿着开庭时穿的那件深色棉袄,神情凝重,一语不发,比上次显得更加憔悴。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当得知儿子的罪名仍是绑架罪,而并非之前期盼的缓刑处罚,陈贤付起身离开座位,默默地开门走出法庭。
宣读完毕,审判长问陈旭:“你是否接受判决结果?”
陈旭没有像庭审时一样情绪激动,而是低头沉默。审判长又问了一遍,他这才抬起头,轻声回答:“我觉得判得太重了。”
“你是否上诉?”
停顿几秒,陈旭点头:“我考虑上诉。”
律师称陈旭家人决定上诉
被告知可享的法律权利后,陈旭被法警带走,一审宣判结束。
审判长离庭后,陈贤付被记者团团围住。“判重了。”他不愿多说,表示一切听律师的。
“这样的结果我们不接受,这会毁掉一个大学生和他应有的人生轨迹。”作为陈旭的辩护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延美说,他还是对绑架罪的罪名有异议,也认为量刑过重了。胡延美说,他和陈旭的家人商量过了,决定将为陈旭上诉,请求法院重审或改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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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判刑5年 已是绑架罪中最轻量刑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量刑过重”,主审法官则表示,已经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了。
他指出,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型犯罪。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构成绑架罪的规定中提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直至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才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一档量刑幅度,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何为‘情节较轻’,并没有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界定。”法官说,被告人陈旭持刀劫持女医生后与警方形成对峙,并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但所幸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此外,辩护律师在庭审时提出的“哥哥撞人和家庭经历让他产生心理阴影”等辩护意见,因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法庭未采纳为证据。但是考虑到陈旭刚满18周岁,还是一个在校大学生,其控制和辨认能力不强,法院认可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
法院遂认定其“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考虑陈旭被捕前系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且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故附加刑判处罚金也仅为最低的1000元。可以说,对陈旭作出的判决,是绑架罪中量刑最轻的处罚结果。
但法官同时表示,“这次判决仅是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旭如果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处书后10日内提出上诉”。
为何判“绑架罪”而不是其他罪
针对陈旭和辩护律师“易罪”的说法和观点,法庭审判长释明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表示陈旭的行为应属于前者。
审判长介绍,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劫持了被害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者满足了其他不法要求为必要条件。
被告人陈旭与82岁老人樊某的亲属因住院费用发生纠纷后,为离开现场,持刀将女医生段某劫持为人质。他与出警的警方形成对峙,并要求他们满足自己提出的不法要求,这种行为已符合了“以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构成要件,而不符合关于非法拘禁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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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在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行为方式上有明显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被告人基于蔑视法律、寻求精神刺激、发泄的故意,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而陈旭的犯罪意图显然并非这些。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主要在犯罪客体和行为方式上有区别。非法拘禁罪是行为人用捆绑、看管等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的本质客观是限制人身自由,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自由活动的权利。而绑架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除了侵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人质行为还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量刑区别
绑架罪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
最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罪。
寻衅滋事罪
最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最重10年。
考虑陈旭被捕前系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且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故附加刑判处罚金也仅为最低的1000元。可以说,对陈旭作出的判决,是绑架罪中量刑最轻的处罚结果。
——法官
我觉得判得太重了,将考虑上诉。
——被告人陈旭
和陈旭的家人商量过了,决定将为陈旭上诉,请求法院重审或改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胡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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