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瑞府发〔20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体系建设,完善农村流通网络,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3〕2号)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0〕45号)文件精神, 现就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创新发展为内生动力,以加快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服务工程为载体,以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发展基层组织体系为重点,真正将供销合作社发展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为广大农民提供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
坚持经营性与公益性的统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供销合作体制机制,努力使供销合作社迈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
坚持联合合作原则。按照合作制原则与理念,加强专业合作服务,与广大农民结成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帮助农民进行专业化、社会化生产,促进城乡双向流通。
(三)主要目标。
——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到2020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力争购销总额突破12亿元,利税总额突破300万元,社会贡献总额突破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突破1500万元。基层社(中心社)年利润突破20万元。
——加快构建标准统一、形象一致、功能完备、管理先进的现代流通网络。到2020年,“五大网络”覆盖全市所有乡镇、80%以上行政村;基层社恢复到乡镇数的60%;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60个以上;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58个以上;发展各类专业协会12个以上。
——现代经营业态广泛运用。发展“网上供销”,推行“网上交易,网下配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等成为主要流通方式。
二、加快构建辐射周边县(市)、联接城乡的现代流通网络
(一)加快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由市供销合作社牵头,新建占地面积80亩以上的农资批发大市场和农资配送中心,在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农资配送中心(含仓库),加速构建市、乡、村三级农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对接农产品基地,开展技物结合服务,恢复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农具等商品经营。对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各级连锁网点办理工商登记免收登记费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收工本费,在安全评价收费方面给予优惠,继续执行化肥淡季储备制度。
(二)加快发展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结合万亩规范化商品蔬菜基地建设,建设占地面积160亩的“赣闽边际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有条件乡镇搭建农产品交易平台,实行“公司+专业合作社+经纪人+农户”经营模式,探索远期合约、竞价拍卖、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积极参加“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网对接”。
(三)加快建立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网络。以供销社再生资源公司为龙头,新建占地面积80亩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发展村镇、社区回收网点和电子网络在线收购平台,全面提升网络的信息化水平,使之成为全省农村清洁工程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中坚力量。支持供销社再生资源公司申报办理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
(四)加快发展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对传统经营网点的升级改造,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主体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搭建联合采购平台,发展市、乡、村连锁经营网络。
(五)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经营活动的管理,开展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工作,维护供销社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中的行业管理地位。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供销部门提出网点设置的具体意见,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合理的布局,保障安全,推动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和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
三、加快建设功能完备、服务创新的现代基层组织
(一)推动基层社恢复与重建。通过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基层社。鼓励重新吸纳原供销社职工和引进社会人才,以股份合作等形式组建新的基层社,跨乡镇兼并创办中心基层社。
(二)加快专业合作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供销合作社每年培育一批发展势头好,带动能力强,辐射面广,助农增收快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供销社要因地制宜组建跨行业、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构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积极创办乡镇、村级综合服务社。综合服务社以加盟发展为主要方式,做到统一标识形象,统一商品配送,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规范。所有综合服务社重点搞好便民服务,都要有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家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结合新农村建设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创办乡镇、村级综合服务社,使乡村级综合服务社发展成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达标的村级综合服务社,本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四)完善行业协会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流通协会、农村经纪人协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各类行业协会。在农资、蔬菜、果品、毛竹、食用菌、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新途径、新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技能、保洁员等培训。
四、加强统筹协调,落实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供销社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加快现代农业体系建设、推动统筹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工作,凡是“三农”有需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承担的任务和职能,优先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4年起,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供销合作社系统“五大网络”建设和专业合作社建设。同时按有关要求完善配套资金政策,对市供销合作社争取到国家部委、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本级财政给予配套支持。
(三) 加强用地保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保障供销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对供销社“五大网络”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将其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安排用地指标,简化程序,优先报批,享受用地优惠、规费减免等政策。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土地,经批准,供销合作社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供销社改善“新网工程”基础设施。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发〔2009〕40号文件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对城市规划、道路拓宽、土地整理等需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在原址、就近或相等条件下予以拆一建一或先建后拆或市值等值补偿。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本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社有企业是社有资产的经营主体,对涉及内部资产整合的,免除变更过户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对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在改制重组中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五)支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外,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的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的产品,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文件(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并在批准文件上附上连锁门店名单,在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连锁门店可不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各相关部门要改善对供销连锁经营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农粮、质监、工商等部门在对供销社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同一部门的市、乡两级和不同部门不得对同一经营主体,同品名、同批次、同一问题产品做重复检查处理。
(六)加快处理遗留问题。继续做好社员股金兑付工作。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9〕12号)精神,逐步解决好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以及安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七)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分层次培训,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