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踞科目三考场强收“保护费” 南昌打掉一黑恶势力团伙
核心提示
南昌市经开区枫林大道与海棠路交叉口处,是南昌市车管所科目三考试(俗称“路考”)所在地。
长期以来,这里滋生了一些打着“科目三包过”的幌子,从中赚取中间费的“黄牛”。土生土长的麦园村李家自然村的李太明,看到家门口的“生意”白白落入别人口袋,心有不甘的他决定要当“大黄牛”。他召集同村和附近几个混混组建一个团伙,盘踞在路考考场外,采取恐吓、殴打等方式,大肆向周边一带的“黄牛”和各驾校教练收取所谓的“保护费”。
“黄牛党”遭遇“狼来了”
在驾校考场外,有一群这样的“黄牛”,他们自称与车管所人员关系熟络,打着包过的旗号,对一些申领导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学员收取一定的中间费。这些“黄牛”有的是驾校的教练,有的是保安公司的保安,还有的是社会闲散人员。
位于南昌市经开区枫林大道与海棠路交叉口处,是南昌市车管所科目三考试所在地。这里每天接待南昌市各驾校的学员众多,路考车川流不息,“黄牛”们游走在其中。在过去,这里的“黄牛”们各自为政,彼此相安无事。
然而,这一状况在2012年被打破。1986年出生的李太明,绰号“墩子”,是土生土长的麦园村李家自然村村民,看到家门口的“生意”白白落入别人口袋,很不甘心,于是想把这一带的“黄牛”市场抢占过来。于是他找到同村的李泰兵(绰号“包子”),开始在周边摸清情况,了解“黄牛”的“行规”。
另一头,李太明开始招兵买马,把平日里一起跟他混的同村“黑子”、“力子”、“老徐”等人召集一起,看到李太明有此番雄心,大家都表示愿跟他一起干。
持械恐吓教练员 威逼交“保护费”
2012年5月,组建好“队伍”后,李太明开始上路抢占路考的码头,他租了一辆面包车,购置了一批砍刀、渔叉和可以伸缩的铁棍,藏在车尾。
一天下午,李太明等几人驾车在路考的路段“巡逻”,寻找目标伺机下手。
此时,进贤县某驾校的教练涂某正带着一批学员在这里等候路考。突来一辆面包车急速开到他的面前,车门打开,两个男子强行把涂某拖上车,拉到附近墓区。
“今后,这个地方归我管,你每带一次人来考路考,就要交200元。”李泰兵手里拿铁棍对涂某恐吓说。
涂某见对方人多势重,又被拉到墓区,心里十分害怕,答应按规矩交钱,并当场支付了800元。李泰兵告诉对方,今后要按规矩交保护费。
吓出一身冷汗的涂某,终于交钱脱身。回到山下后,涂某告诉了驾校校长,考虑到今后还要带学员到这里参加路考,得罪地痞怕惹来麻烦,校长也只能忍气吞声。
变本加厉垄断“市场”
在南昌市经开区枫林大道与海棠路交叉口处,李太明团伙每天“出勤”, 3公里的路考路段,成了李太明团伙的发财路。
势单力薄的“黄牛”们,为了在当地生存,都被逼上交保护费,每天200元。起初,李太明定了规矩,外地的“黄牛”要交,本村“黄牛”可以不交。
后来,李太明的胃口越来越大,到了2013年,只要是在这条路上拉生意的“黄牛”都要交保护费。并且,保护费由之前的每天交200元,改成每带一个学员路考,按每人50元收取保护费。这引来了一些“黄牛”的不满,拒交者遭到了李太明团伙的报复。
在当地,有一个“大黄牛”李某与李太明是同村人,曾不卖李太明团伙的账。一天,李太明看到李某在路考的办公楼附近办事,于是指使手下开两辆车将李某围住,见李某拒交保护费,李太明叫手下点燃两挂鞭炮扔向李某的面包车,李某当场被炸伤。
派手下应聘车管所保安
1979年出生的“黑子”,真名叫李志跃,是李太明的忠实拥护者。加入团伙前,是个“小黄牛”,并且拥有一辆面包车和一辆桑塔纳小轿车。李志跃入伙后,尝到了李太明分的红,于是主动提出拿自己的车作为“工作用车”,李太明给他每辆车100元一天的租赁费。
李太明想到,如果有可靠的人在车管所工作,里应外合就好。于是,李太明派李志跃去车管所应聘当保安。没想到,李志跃还真应聘上了,只是仅工作一天就被车管所开除了,因为车管所了解到,他是李太明团伙的成员。
以李太明为首的犯罪团伙仅2012年就强行收取“保护费”3万余元,2013年5至6月,强行收取“保护费”共1.9万元,严重扰乱了车管所科目三考场秩序。此外,仍有许多受害人不敢到公安机关报案。
开办赌场“副业”被端
有钱后,李太明想到开办赌场“副业”。2013年5月,李太明与绰号叫“老徐”的徐月华共同筹资3.2万元,从网上购买了一台捕鱼机和一台连线机,租用了一间民房。李太明不直接参与管理,委托团伙谢明管理。
2013年6月4日,警方接到举报,捣毁赌场,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及参赌人员。经查,该赌场开设不到半月,谢明等人就从中抽头,渔利8000余元。谢还交代,赌博机店真正的老板是徐月华和李太明。
2013年9月,“老徐”落网,其交代了与李太明合伙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随着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这个盘踞在南昌市车管所科目三考场的黑恶团伙终于被打掉了。
近日,南昌经开区检察院对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最终,李太明等7人因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到5000元不等。
◎文/李超娣 胡晓青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徐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