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校长教师一校工作超10年须轮岗

29.04.2015  12:04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廖济堂报道:4月28日,记者从南昌市教育局了解到,南昌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完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任教达10学年以上的校长教师均要交流轮岗。

  校长轮岗不少于5学年

  南昌市教育局规定,校长轮岗不少于一届(5学年),教师交流不少于3学年。在符合南昌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义务教育学校每年交流轮岗人数要达到应交流轮岗对象的10%左右,其中,每年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各地评选的名师要达到应交流骨干教师的20%左右。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原则上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后,可暂不交流;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普通教师就近进行交流

  南昌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交流轮岗按属地管理和行政隶属关系原则,县区的在本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进行,南昌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按行政区划(教育网点)的学区(片区)内相互进行。

  普通教师一般就近进行交流,骨干教师交流以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为主。正职校领导一般在县域内进行轮岗,副职校领导可按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轮岗,也可按教师进行交流。

  交流后空缺岗位竞聘补充

  记者了解到,省级统一组织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及时补充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新任教师,服务期5年以上,服务期满按规定进行交流。城区学校教师因交流等原因造成的空缺岗位,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现有在编教师中通过择优竞聘等方法补充,明确岗位聘用期3年,到期均进入交流轮岗常态化管理。

  很多老师关心交流轮岗后的待遇问题,对此南昌市教育局要求,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制度和政策、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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