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杨文:从南京虐童案看中国法治进步

12.10.2015  10:42

  在审判结果出来后,姚建龙在微信朋友圈写下了这样一段话:被告人被判六个月实刑结果,律师难辞其咎。当年的李某某案早就警示过,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办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律师接受必要的少年司法专业训练很重要。(10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南京虐童案一审刚刚落下帷幕,判决结果惹来众多网友议论。更多是倾向认为,一审的判决过重。原因则各有各的意见,各有各的看法。有人认为,判决不近人情;有人认为,这是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法院裁判难免有失偏颇;有认为,是中国收养制度缺陷的后果;而有专家认为是律师之过。

  如果抛开对案件判决的看法,而简单审视案件事实。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起发生在家庭中的家庭暴力导致的虐童事件。在中国儿童教育的传统思维里,说得大众化一点,“棍棒之下出孝子”、“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说的文雅一点,似乎“玉不琢不成器”也似乎能沾边。总之,打骂不仅仅是一种由来已久的“教育方式”,甚至包含着长辈们耳提面命、谆谆教导的良苦用心。道德的力量意在其中。于是,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形理所应当受道德管辖的范围,而不应该对簿公堂,伤了家庭和气,更触及到中国人视为珍宝的“面子”。有观点甚至认为,这种情形用法律来调整似乎过于严苛,甚至突破了中国人教育子女的习惯思维或者文化。这也必将导致法律期待与社会现实的巨大落差,进而使得法律调整功能出现疲软,削弱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法官也在这样的情景中左右为难,判决失衡在所难免。

  其实不然。现今的中国与往日可谓日新月异,今非昔比。随着中国的高速发展,个人财富的积累,精神文化的提升,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倡导依法治国,更是让法治的意识得到广泛而深入的传播。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制度得以完善,法律人才得以培养,法律思维得以传播。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则需要法律人充分运用其所学法学专业技术,接纳、容忍法律应该调整的新生事物,大胆地结合社会观念与法律期待,运用法律智慧和自身的法学立场,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合理的裁判。在裁判过程中,不排除与现实社会观念的期待不完符合,因为裁判者本身就是在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冲突中合理选择,综合案件自然有自己的立场,甚至在法律语义的“射程”内,应当有引导社会朝向更加美好的方向进步的意识。这不仅是法治思维下裁判者应有的观念,更是一种责任。

  就本案(南京虐童案)来说,有人认为法官的裁判过重,有人认为“是给中国父母的一个警告”,有人认为是律师的职责没做到位等等。笔者认为,其实不是这么一回事。从国际大背景来讲,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再也不是曾经落后封建的闭关国家,无论是经济还是法律都趋向国际化,与国际接轨。儿童教育思维在这种情形下从打骂传统中开始挣脱,体现在法律上则表现在儿童权利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侵犯儿童健康的行为必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论法官判决是不是真的过重,暂且不论,至少他的立场是在引导中国儿童教育朝向良性、文明的方向发展,这是无可厚非的,更是值得尊敬的。从国内方面来讲,这个案件不仅仅应当视为是“对中国父母的一个警告”,更是传统育人方式与中国法治思维进步的较量。这至少可以看出在儿童教育中,法律之下有着不同的期待或者声音,这也将有利于促进中国传统打骂教育方式的良性转变。

  那么是不是应归咎于律师的失职呢?从整个法学或者法律实践的大角度来说,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中律师扮演重要的角色。律师的专业性对,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这个视野下,可以看出律师的表现似乎与案件的结果高度相关。然而,就个案来说,在更多的情况下,稍微不慎就很容易造成对律师是否已尽职责的误判。每一个个案都是具体的,律师只是个案办理中的一个角色,并不单独造成案件的最终结果。案件的结果是一系列的事实与法律的认定的过程,是多个角色博弈权衡的综合评价。尤其在刑事辩护中,独立辩护也要求律师在辩护中摆正角色,不仅仅是捍卫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秉持公平正义之心。

  总之,案件迎来终审判决之前不必对其结果是否公正做过多评论。即使确实过当也可以通过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但,就这初审判决可以看出,中国的法治车轮相比过去已经开出一段距离,至少可以看出法官的法治观念的进步,那就是文明行,善良型的裁判已经明显摆在在审判桌上。因此,从这案件总的来看,中国的法治是在进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