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民用郑州盐被罚款200元
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郑州盐带回新郑用 餐馆老板被罚款
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说,新郑盐业部门检查人员从他餐馆查到的食用盐,是他从郑州搬家时带回的。“一个月前,我在郑州十八里河镇开餐馆,后来搬到了新郑市龙湖镇,有半箱盐没舍得扔,就带来了。”黄先生说,这盐都是真盐,也没有过保质期。
而10月15日上午10点,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发现了这批盐,告知黄先生夫妇“跨区域用盐”,食盐没收,并罚款200元。新郑市盐业管理局一位郭姓科长说,食盐是国家专营产品,按照我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该热干面馆的用盐行为属跨区域用盐。
这位郭姓科长说:“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
带外地食盐回家用也属违法?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的处罚是对的。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若食盐不做商用,能否从郑州带到其他地方食用?这种行为属于跨区域用盐吗?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严格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执行,带食盐回异地家中食用其实也是违法的。但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带食盐的数量小,又是非营利性食用,一般是不作处罚的。“但必须是真盐,必须小量,最好不要超过一箱。”
河南新郑盐业局就罚款事件道歉
这件事情在经历了多方关注之后,18日下午两点,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同时,聘请市民黄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同时,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责令两人做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局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整改,公布处理结果。
然而,关于“盐”的讨论,却并没有结束。根据记者的梳理,实际上,对于“跨区域用盐”的要求,并不只出现在河南省的相关条例中,内蒙古、陕西等地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全国标准化盐类工作组组长李伏明说,实际上,这些年来,国家对于盐类的经营管理是在不断改革的,例如:2009年3月,“加快盐业行业改革”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今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第10号令,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不过李伏明认为,盐业改革的步伐可以迈得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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