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云风:“旅游小费”立法为服务业敲响警钟

29.08.2014  10:35

  近日,《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修订草案中称,“导游、领队及其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旅游者自愿给予小费的,可以接受。”于是,关于游客给导游小费是否应该合法化,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8月28日中国新闻网)

  小费源于18世纪英国伦敦,当时酒店的饭桌中间摆着写有:toinsurepromptservice(保证服务迅速)的碗。顾客将零钱放入碗中,将会得到招待人员迅速而周到的服务。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小费已经成为欧美的一种文化。此次《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中关于“小费”的新规,在全国的地方旅游条例中尚属首例,被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看似是与国际接轨,却忽视了小费背后的文化传统。

  支持“旅游小费”立法者,大多认为给予服务者小费能让导游努力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使游客获得更好的旅游享受。其实,游客已支付了各种费用,而且在订立旅游合同时,已明确了服务的内容及双方的权益。游客没有必要额外支出费用去卖导游的“笑脸”。如果要游客支付小费才有优质的服务,那么旅游公司和游客订立的服务合同又算什么呢?

  支持者还喜欢把西方给小费的习惯拿出来,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在欧美小费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对优质服务的感谢,而是客人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是一种惯例,或者是一种风俗。有的餐馆甚至在账单上写上15%的小费,并计入餐费。所以,“旅游小费”立法,忽视了一个法律之外的约定俗成。给是一种鼓励与肯定,但更是一种额外的感动,不感动游客却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这种给小费行为,无疑是一种强制。小费成为习惯的国家尚且没有专门法律条文固化小费行为,我国又何须用《条例》来为小费“正名”呢?

  作为服务行业的旅游业,它涉及的领域很广,除景点外,还会涉及餐饮、住宿、购物、交通等等行业。如果给导游支付了小费,是否还要给司机、餐厅和宾馆服务员、商店售货员等支付小费呢?而且,进一步说,提供服务的教育、医疗、交通、邮政等行业,又是否能收小费呢?如果没有给小费,那是不是我们就不能得到优质的服务呢?笔者更担心的是,旅游小费被“正名”后,会不会出现从业者索要小费,从而导致变相的纵恶呢?

  说到底,导游小费只是一种额外所得,游客愿意给,无可厚非,根本无需法规的介入。游客早已支付服务费,导游就有必要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要游客额外再出一份小费才能得到优质服务,那就已经给我们的服务业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