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电商应提供真实服务信息 欺骗游客购物最高拟罚3万元
核心提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权益;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加快智慧旅游的布局和应用,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4月13日之前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旅游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
《意见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红色旅游、绿色旅游精品线路等专项规划,串联优势旅游景区景点,培育特色旅游精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建立健全与境外和省外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应当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禁止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省外旅行社可以组织省外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
《意见稿》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特色旅游企业,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组建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企业。
经国家和省确定的依托公共资源兴建的旅游景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其区域范围,设立或明确统一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统筹协调旅游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区域,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设立或明确统一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统筹协调旅游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合作、入股等方式组建统一的旅游开发经营机构,共同开发经营旅游资源。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开发旅游项目应防止生态破坏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生态破坏。
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保护和宗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旅游项目开发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旅游监测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景点、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购物、医疗急救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旅游电商应提供真实服务信息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等信息。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产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代定业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代理销售包价旅游合同、委托领队或者导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等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该网站应当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认证。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旅游、工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
鼓励职工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
《意见稿》同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准确地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严重违法企业将被“曝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资质、等级、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促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鼓励和支持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对其会员单位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及行业诚信自律规则。
旅游经营者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取消旅游经营者所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
旅游景区景点未取得评定等级而使用评定等级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旅游饭店未取得星级而使用星级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未取得质量等级而使用评定等级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拟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游车(船)驾驶员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的,拟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欺骗游客购物最高拟罚3万元
旅游经营者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拟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拟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首席记者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