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无心之失”并非司法担责的保护屏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今日表示,《若干意见》规定,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9月28日中国新闻网)
建立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可以最大程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然而,对于办案工作者而言,这项刚性规定又似乎过于严苛,在他们看来,或许曾因无心之失而产生误判,但在多年后案情翻转,也同样会被追责,多少还是有苦衷。办案者人人自危对司法工作当然不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对司法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明确在无故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发生错案,不再承担司法责任,这无疑会让司法工作者感受到温暖。
也有人对此表示疑惑,随着这项“豁免规定”的出台,对于司法工作者算不算是一道隐形的“福利”?会不会使司法公信从此大打折扣?其实,站在公众的角度,这种担心也许并不多余。试想,如果一位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差错,就因为一句无心之失,所以获得宽容,从而不予追责,那么,今后还有多少人投机取巧,又会发生多少个“无心之失”?当然,官方的解释也是合情合理,关于责任豁免的问题,并非毫无根据地一味宽限,首先得满足无故意和无重大过失的先决条件,才能享受特殊待遇,否则也是照罚不误。可见,人们对于“无心之失”或将成为司法担责的保护屏障一说,的确有些偏颇。
可以说,在司法领域,推行一项有弹性、有温度的行为规则,并能快速体现出实践效果,还得充分评估正反两方面带来的影响。首先,实施免责规定后,可以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在“一票否决”之前,办案人员迫于终身追责的压力,办案过程总是小心谨慎,害怕一不留神产生错案,因为无意失误而受到牵连。对于一些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虽然勉强接招,但内心却畏首畏尾,导致办案效率偏低。那么,允许对错误案件启动免责程序之后,也就没有了不近人情的强制约束,从此,司法人员会更有信心、有动力,把案件办好、办实。
另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错误案件不予追责,提升司法公信也将面临严峻考验。因为无心之失,所以免于担责,办案人员卸下了错案必须担责的沉重包袱,思想由紧变松,履行司法义务时,容易缩小警戒范围,甚至还有办案“走神”的风险。只不过,就算有人出于主观原因形成错案,恐怕也会心存侥幸,千方百计找一个“无心之失”的正当理由来避开责罚。从这个层面讲,要想让“无心之失”成为司法担责的保护屏障无机可乘,捍卫司法公信的主体地位,必然又对司法监督和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全新要求。
总之,在尚未证明解除司法担责的高压禁令弊大于利的情况下,先别轻意否定成绩。我们既要看到制度的优越性,把持乐观姿态,对司法公信满怀期待;又要树立忧患意识,以发展的眼光,预测即将面临的实践挑战。不论怎么说,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不是为少数人行使特权创造机遇,而是要通过实现制度公平,释放出人人都可享有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