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部门明年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03.12.2014  11:42

行政权力无法定依据一律取消

  昨日,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我省将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将省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包括每项职权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履权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权限,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权必有责”。

   对行政权力逐项进行分类登记

  我省要求,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规范行政职权、明晰履权责任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清理工作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各部门对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对行政权力逐项进行分类登记,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

  各部门在梳理行政权力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研究提出保留、取消、下放、转移、整合、提请国家调整的意见。

  对保留的行政权力,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着力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运行流程,编制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确保每项权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同时,对保留的行政权力明确相应的责任。

  建立权责清单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同时,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重点围绕办事公开、办事承诺、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建立一系列工作制度。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建设行政职权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体系。

   行政权力没有法定依据一律取消

  各部门在清理行政权力过程中,对提出取消、下放、转移、整合意见的有明确标准。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依据的职权,一律予以取消。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职权设定和行使的依据。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相互冲突矛盾,以及没有管理对象、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可按程序提出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议。

  下放: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由省级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外,其他行政权力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就近便捷管理优势,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的原则,一般下放市县政府管理。

  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法定由行政机关承担的除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等,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非行政许可类相关资格、资质管理,按国家标准清理,无依据的应予取消。如果社会组织暂时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可以设定1-3年的过渡期(社会组织培育期),过渡期满,予以转移。

  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明年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据了解,本次开展行政权力清理的具体部门共49个,包括:省政府工作部门;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机构(包括处级行政机构、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年已集中清理,不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权力清单工作自2014年11月下旬开始至2015年5月31日结束,责任清单工作自2015年6月1日开始,2015年8月31日结束,结束之后,将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中,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9日进入自查自清阶段,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及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自查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并提出清理意见。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次在各部门网站、省编办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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