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咨询、服务和培训方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18.11.2013  21:16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公告中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二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需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以上述公告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由于存在不同的理解,以往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对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已办理了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新的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已作税收处理的,可以不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