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
10.03.2015 19:15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处
三、依据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申请转让的标的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
2、权属明晰,没有争议;
3、申报材料齐全;
4、转让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
(4)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6)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7)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
(8)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五、数量
面积一千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六、程序:
1、申请 ;2、窗口受理;3、审核;4、审批;5、窗口制作文书或证照。
七、期限
15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本文来源: 林业厅
10.03.2015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