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提出再次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要求未获支持
28.01.2014 16:54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李怀亮提出的再次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要求未获支持
河南商报讯 1月26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昨天,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向李怀亮送达了决定书。
2013年12月17日,平顶山中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收到赔偿决定后,李怀亮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申请至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1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判处刑罚,后经重审被宣告无罪,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李怀亮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至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怀亮在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长期羁押,并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死刑、死缓等刑罚,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平顶山中院根据李怀亮被羁押的时间、错判的罪名、刑罚、纠错情形及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赔偿李怀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数额适当。
另外,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平顶山中院为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已经履行,对其提出的再次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要求不予支持。
最终,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的国家赔偿决定。(记者 赵强)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28.01.2014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