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战工作条例印发:高等院校等应设置统战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印发 各省区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配两名左右党外正职
省级统战部长一般由同级常委担任
本报讯(记者 周宇)中央统战工作会结束4个月后,统战工作首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下称《条例》)昨天正式向社会公布。其中明确规定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设置统战部,各省区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两名左右党外正职。
高等院校等应设置统战机构
《条例》明确了统战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在组织构架中,明确了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设置统战部。领导安排方面,省级党委统战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统战部长也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目前,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已成立,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一些不要求设置统战部的单位也应重视统战工作,统战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战工作将纳入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统战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民族工作增加“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对于民族工作,《条例》规定要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较之前的“四个认同”增加一项。同时要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同时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规定,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还要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同时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重点了解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立场
《条例》特别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从定义看,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日常要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同时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党外领导干部的任职也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区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两名左右党外正职。党外代表人士最大的阵地应该在政协,《条例》规定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中央领导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未来也可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