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
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的意见
赣府厅发[2016]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提升现代农业服务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强公益、活经营、促融合”的思路,坚持以涉农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多重层次、多种形式、多元主体的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公益服务强动力、经营服务增效益、广大农民得实惠的利益共享机制和实现机制。
2.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全省农业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作物良种实现全覆盖,大田粮食作物社会化服务面积占50%以上,畜禽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面达5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0%以上,其中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0%以上,农业科技贡献率达60%以上,农业信息化覆盖率达95%以上,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立体式复合型综合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强化公益性服务基础作用
3.健全公益性服务机构。 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建设成果,完善集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功能于一体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技术服务;适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需要,完善和强化农村经营管理功能,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流转、产权交易、惠农政策实施、安全生产、金融创新、融合发展等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4.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核心,以县级交易平台为基础,以市级交易平台为龙头,推动建立市、县、乡三级统一、规范、联动的功能全面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力争2016年底11个设区市基本建成,2017年市、县两级建成并对接,2018年市、县、乡全面联通。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逐步增加”的原则,稳妥安排进场交易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实现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功能。制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范产权交易操作流程,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委农工部、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推进金融支农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和引导大中型银行向县域和乡镇延伸服务网点,鼓励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充分发挥“村村通”工程金融支农作用 (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充分运用银企对接、银社对接框架协议,广泛开展银农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依法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权利和动产抵、质押,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等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扩大全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规模,带动金融资金加大对农业信贷投入,落实好已有的政策不打折扣 (责任单位: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担保产品研发,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条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支持。抓紧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 落实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各项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互助合作保险,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保监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6.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步建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对象的“数据库+网络”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信息采集归档工作,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评价成果运用机制,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将信用等级作为项目扶持的依据(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加强信用跟踪管理,逐步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对诚信自律良好的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支持,享受优惠政策,对多次失信或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采取取消优惠政策等措施予以惩戒(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厅、江西银监局)。
7.推进农产品流通营销平台建设。 继续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集配中心和农产品终端销售网络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农产品销售流通体系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供销社)。深入推进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充分利用南昌、上海等成熟的农展会平台,提供市场开拓服务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 。 坚持线上、线下资源互补和应用协同,鼓励发展B2B、B2C、O2O等营销网络平台,着力培育一批商业模式新、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深入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行动,通过以奖代补、引进和培养人才等措施,重点培育一批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县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供销社)。
8.强化市场化服务指导和监管。 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培训等,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指导服务型合作组织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理顺内部权属、利益连接和收益分配关系,着力建成产权明晰、运行规范、高效快捷、服务专业的市场主体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质量要求,规范服务行为(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指导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内容,制定服务计划和管理细则,建立和完善服务台账和档案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监督体系,完善服务鉴定和纠纷仲裁机制,建立健全由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服务效果监管和纠纷仲裁评审机制,制定损失赔偿办法,及时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三、激活经营性服务内生动力
9.大力培育合作服务组织。 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专业服务能力和带动农户能力为目标,扶持发展各类合作服务组织,尤其是土地股份合作,让农民在合作社充分享受到社会服务的便利。支持农民合作社为成员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生产资料采购经营、病虫害防治、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专业服务。引导农民合作社之间以及与其他服务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着力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辐射带动力强的服务型联合社(体)(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通过试点示范,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当地产业为基础,创办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围绕土地流转、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治、农田基本建设和当地农业生产提供统一经营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资金合作和互助服务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农业厅)。
10.支持壮大服务型农业企业。 结合农业产业化推进,重点培育一批服务功能齐全、经济实力较强、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自主服务品牌的专业化服务企业。支持现有生产性农业企业发展农业服务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流通、农技服务、农资供应、检验检测等领域,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市场体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 鼓励畜牧企业、诊疗机构、养殖合作社、乡村兽医等牵头组建或参股投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服务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鼓励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采取大田托管、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开展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11.鼓励发展其他服务组织。 鼓励“产、学、研”相结合,支持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 鼓励社会组织拓展为农服务功能,开展会员培训、科技指导、市场信息收集、政策法规宣传、业内主体信用评定等服务,鼓励首席专家到基层站点直接为农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民政厅)。 积极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四、促进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的深度融合
12.完善农业综合服务机制。 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业公益性服务,分品种、分层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向经营性服务组织重点选择购买一批易监管、可量化的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坚持市场配置资源,打破地域、行业壁垒,推动不同服务主体之间加强产业、要素和利益联结,通过互动融合、联合发展,形成服务“三农”合力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进一步推进院县共建、垦地共建,总结推广作业对接、产销对接、科技对接等模式,提高服务集约化、一体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农科院、省农业厅、江西农业大学)。
13.创新农业综合服务方式。 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全程机械化生产、商品化托管服务,实现订单式作业、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服务主体与生产主体合作,采取服务主体加农户、加基地、加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等方式,在农业生产各环节开展合作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供销社)。 鼓励服务主体按照农户和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个性化需要,签订订单式服务合同,开展专业化服务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14.开展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融合试点。 遴选优秀农技人员,与各类经营性服务主体及供销合作社企业结成对子,进行农业综合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开展技术指导、信息和培训服务,建立互联互通的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重点围绕粮食生产,支持服务主体提供机械化作业服务、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围绕畜牧业生产,支持服务主体提供畜禽疫病诊断与治疗、畜禽疫苗免疫与抗体检测、畜禽改良等技术推广服务。探索农技推广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采用招投标、政府订购、委托服务等方式,通过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加强装备建设和服务管理,参与农技推广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五、加强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
15.加强人员队伍支持。 按照“综合设置、分类建设”的改革思路,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设施资源,建立农业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挑选一批熟悉业务、精通农事的专业人员到各级综合公共服务岗位,充实乡镇农技推广综合站,集中提供农业综合服务。在不增加机构、人员的前提下,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农经队伍建设,其中,市、县要着重完善和强化现有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职能和人员,并承担公益性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职责,加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牌子,与现有农经机构合署办公;乡镇要着重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责,并在现有编制员额内,每个乡镇公开招聘2-3名年富力强、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农民群众办事,且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专职农经工作人员,可优先从业绩突出、责任心强且在农村任职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大学生村官”中按规定程序招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社厅)。
16.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在确保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加大对农业综合服务项目支持力度。加大对乡镇农技推广综合站建设投入,改善基层站的业务用房和实验设备条件。财政要支持农经机构完善农村经营管理硬、软件建设,把日常工作必要经费纳入预算。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服务业的各项政策,市、县政府要制定农业综合服务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按规定统筹各类农业生产性、建设性、服务性项目,支持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对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服务性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鼓励和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等基础条件好的区域,规模连片地开展全程托管服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
17.加强用地用电支持。 对农业服务主体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晾晒场、粮食播种育秧、粮食烘干设施、农机具停放和维修保养场所等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农业服务主体提供种养生产服务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18.加强税收优惠支持。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服务主体,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农业服务主体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按有关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19.加强人才建设支持。 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思路,继续加大基层农经、农技人员培养力度,要采取定向委托培养的办法,向基层农经、农技站输送合格大中专毕业生(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 继续组织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发展农业、带头致富的农村实用人才 (责任单位:省委农工部)。鼓励高校涉农应届毕业生到农业服务主体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厅)。 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帮扶农业服务主体活动,建立科研院所、高校科研人员与农业服务企业人才流动和兼职制度,激发科技服务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鼓励农技人员创办领办农业服务主体,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分红等方式开展技术推广工作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加强农业服务主体从业人员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项目应把各类服务主体从业人员列入培训范围。建立农业服务人员职业化操作标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技能(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人社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出台配套政策,落实相关措施,解决实际问题。要突出县(市、区)在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县、乡、村三级主体责任,进一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创建活动,总结典型经验,推广创新做法,搞好示范引路。要加强检查督查,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省、市、县三级都要对本意见落实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1次全面督查。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
2016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