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08.08.2014  12:07

  本报讯 实习生刘倩凤 新法制报记者周浔报道:8月6号,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该办日前公示了《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文内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谁经营 谁防治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森林、林地、林木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负责其经营管护的森林、林地、林木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对于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工作,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定期开展专题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异常枯死须及时报告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防护制度,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一经核实,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对于林业保障措施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提取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以及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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