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场协会关于印发《省级民营林场认定程序》的通知
赣林场协字[2008]03号
各市、县林业局:
根据省林业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民营林场发展的意见》(赣林厅发[2008]13号),我会承办省级民营林场认定的具体事宜。为做好省级民营林场认定工作,我会制定了《省级民营林场认定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指导本辖区符合条件的民营林场做好认定申报工作。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省级民营林场认定程序
一、申报省级民营林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农户、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等非政府投资经营森林面积达2万亩以上;
2、山林权属明晰;
3、毛竹林或经济林经营年限15年以上、用材林经营年限30年以上;
4、成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制定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申报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省级民营林场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加盖印章后,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江西省林场协会秘书处。
3、江西省林场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在材料补正后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厅批准。
4、省林业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通报申请认定审批情况。
三、申报认定时应提交的材料
1、省级民营林场认定申请书原件;
2、林权证或林地转让协议等林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3、林场出资人名录(见附件2)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资人为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原件;
5、林场内部治理结构原件;
6、林场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