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下留人,顺应法治精神

02.12.2015  11:42
原标题:枪下留人,顺应法治精神

11月30日,河南农民王广建在被判处死刑后临刑之前,意外获得了一线生机。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委托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新证据,对此案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法在下发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后“枪下留人”,实属罕见。照道理,法院终审判处死刑又经过最高法核准死刑的罪犯,其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一定是再三审核、确凿无误。能够让最高法推翻自己的裁定,必定是案件出现新的重大证据、足以表明此前判决可能有错误的特殊情形。

事实正是如此。王广建以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但如今其家人和律师却获得了一份关键证据,毒贩亲口说王广建并不知道驾驶的货车上有毒品。若证据属实,王广建所犯罪行也就可能不成立。这直接涉及的是案件的根本事实问题。最高院此时“枪下留人”,不仅合乎相关法律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规定,更形象反映了近年来国内司法少杀慎杀的精神,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这些年来,国内舆论对“死刑存废”多有争论,双方可谓针锋相对,各执一词。其实,一方更多是从国际社会大背景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出发,而另一方则更多是基于现实的角度来论说,都不能说错,但各有偏颇之处。难得的是,在争议中,国内司法界能够取乎其中,既着眼于废除死刑的长远目标,又立足于现实的土壤,秉持务实主义精神,以少杀慎杀为原则推进死刑改革。

这首先体现在,把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这样既避免了可能发生的误判或重判现象,又能够在核准环节,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使死刑数量得以持续下降。再者是大量取消了死刑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口气减少了13种死刑罪名,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大大减少了适用死刑判决的数量。还有就是在案件审理中,采取“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原则,摒弃“严打”思维,以顺应法治的精神和时代的进步。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司法部门在对待死刑存废上采取的是温和渐进主义,但在实际运作中并非没有遭遇阻力。前几年发生的云南李昌奎案中,李昌奎从一审被判处死刑到二审判处死缓,再到再审又判处死刑,最后最高法核准死刑,就充分折射出“死刑存废”之争在司法实务中的博弈。按理,李昌奎虽然犯罪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却是因家庭、邻里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不属于社会危害极大的类型,判处死缓也符合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理念。但二审判决后,受害人家属和舆论反弹非常强烈,最终法院不得不再审。可见,少杀慎杀理念在实践中并不那么容易做到。

回到王广建一案,因为案情出现新的重大证据而“枪下留人”,这体现了最高法对待死刑慎之又慎的态度。但王广建能否逃过死刑,还要看案件的重新审理和裁定。一切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才是真正的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