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七集
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七集:山村幾马
国家档案局17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七集:山村幾马。
根据第七集摘要,据山村幾马1954年8月11日笔供,他生于1919年,日本山口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9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40年6月,在湖北省荆门县,参加杀害4名中国农民。
1942年8月,在湖北省应山县,将“1名18岁左右的中国妇女强奸了”。
1943年2月,在湖北省宜昌县,为解剖试验担当警戒,新谷卫生兵长给1名中国农民(35岁的男子)“注射上水银杀害后,山川军医就拿着尖刀割断盲肠掏出肠子割断了后,又把五脏一点一点的割出来进行了说明”。
1943年4月,在湖北省宜都县,中队长“由联队本部领到1名中国农民模样的俘虏(35岁左右的男子)”,“为了对新兵实施刺杀教育,把他绑在中队院子的树上后,中队长先命令大田直一进行刺杀,然后让新兵按顺序排列用刺刀进行刺杀”。
1943年5月,在宜昌县,侵入一民宅,打发该家男子“到外边去买酒,趁机我就将其妻子(20岁左右)拉到屋内,施行了强奸”;将1名23岁左右的中国妇女欺骗到所谓物资交换所仓库“施行了强奸”;将1名22岁左右的中国妇女“强迫把她拉到猪圈里施行了强奸”;将1名22岁左右的中国妇女骗到供销处工人宿舍,“使供销系助手宫川清奸污了她,我也施行了轮奸”。
1943年7月,在宜都县,第233联队第1中队长立山中尉将4名被俘的中国和平人民用作对士兵进行斩杀教育。“花冈见习士官、畑部军曹、秋本辰夫军曹、安本候补生用日本刀每人斩杀1名。”
1943年8月,在宜都县,对1名30岁左右中国妇女“施行了强奸”。另外,命令河村上等兵将1名三十四五岁男子眼睛蒙上,“令其在距离50米远的地方用步枪把他射杀了”。
1943年12月,在宜都县,将1名50岁左右的中国妇女“以步枪威胁施行了强奸”;在宜都县新江口附近,“看见了1名30岁左右的中国妇女,便以刺刀威胁施行了强奸”;“看见有1名20岁左右的中国妇女,便使山本义生奸污了,然后我也施行了轮奸”;对1名30岁左右妇女,“我命令分队员上田久一持刺刀威胁脱下妇女的裤子,使其拿着5公分粗15公分长的1块地瓜插入妇女的阴户,插进去拔出来连续了4次,进行了侮辱暴行后,把地瓜插入阴户内放着不管而走了”。
1944年7月,在湖南省衡阳县城湘江对岸,“我命令安村定治和冈本某去逮捕中国人民以搬运所掠夺的猪,他们便追赶避难的中国妇女,以手枪威胁施行了强奸”。
1944年8月,在湖南省耒阳县,“看见在茶树林中有4名避难的中国妇女,以欲行强奸的意志便冲上前去,我去向山谷方面追赶1名17岁左右的妇女,这位妇女从30米高的山谷上落下去摔死了。另外3名妇女也在逃跑,我就抓住了1名23岁左右的妇女,以手枪威吓施行了强奸”。另在耒阳县城南,将1名23岁左右的中国妇女“以手枪威吓施行了强奸”。又发现1名25岁左右中国妇女,“即以手枪威吓,把她拖出来施行了强奸”。又以强奸为目的侵入某村庄,将两名25岁和30岁左右的中国妇女“撵入20米宽的河里去淹死了”。
1944年8月下旬,在湖南省衡阳县掠夺粮秣时,“遭到了30名中国农民的反抗”,便“以步枪进行射击,致射杀了农民4名”。在衡阳县,“我发现了4名中国和平妇女跑进屋内去”,“便闯进屋内,抓住了1名18岁左右的妇女,用手枪把另外的3名妇女威吓着赶到外边,然后将其强奸了”。某日又穿着中国服装,追赶1名27岁左右、领着1名八九岁的男孩避难的中国妇女,“以手枪加以威吓”,“强奸了她”。另穿着中国服装侵入了民宅,将1名13岁左右的妇女“以手枪威吓施行了强奸”。还将1名20岁左右的妇女“以手枪威胁施行了强奸”。另外,“看见1名23岁左右的中国妇女在田地里工作,便以手枪进行威胁,将其叫在民宅里,由山田正一强奸后,我也施行了轮奸”。
1944年12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县至柳州之间的村庄,发现1名40岁左右的中国男子,“我就在距离50米远的地点放了一枪,致将其杀害了”。在柳州市,侵入民宅“发现了1名40岁左右的中国妇女,便以手枪威吓施行了强奸”;又侵入一家民房“强奸了1名25岁左右的妇女”;为掠夺物资穿着中国服装侵入民宅,对1名25岁左右抱着3岁小孩的中国妇女“以手枪威胁”强奸后,“又使大泷某施行了轮奸”。
1945年4月13日,在湖北省谷城县,“我看见在民宅门口站着1位20岁左右的中国妇女,便持刺刀加以威吓,将其拖进房内施行了强奸”。
1942年7月-1945年4月,在湖北省应山县、宜昌县、宜都县、当阳县、汉口市、荆门县,湖南省湘潭县、长沙市,“在所谓‘慰安所’里强奸了27名,4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