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决不能把城区湿地当荒地开发

17.10.2014  12:18

  根据调查,2005年我省湿地面积为99.8万公顷,目前掌握的最新数据是2012年调查到的91.01万公顷,数年间湿地面积锐减8.8万公顷,相当一部分是城区湿地。

  为了捍卫湿地这个“地球之肾”和城市生态的“天然调节器”,1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加强城区湿地保护的决议,明确提出“决不能把城区湿地作为荒地开发建设”,面积8公顷以上城区湿地应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

  轻湿地保护的现象 在我省较为普遍

  今年5月至7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执法检查组,就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湿地保护意识还不强,重经济发展轻湿地保护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地方政府及部门认为湿地是荒地,可以任意使用、占用,随意改变其天然属性及用途。

  比如,南昌市碟子湖和黄家湖为同一水系,面积分别为9.53公顷、65.39公顷,与赣江相通。2013年以来,碟子湖因周边工地非法侵占湿地,倾倒工程淤泥,致使水源被截断,湖面消退干涸,实地察看到碟子湖大道以西、靠近新建县一侧已被开发侵占。黄家湖受周边开发商非法填埋,湖面也大幅萎缩。

  2005年我省以100公顷起点调查湿地面积为99.8万公顷,2012年以8公顷起点调查湿地面积为91.01万公顷,锐减8.8万公顷,相当一部分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

  “最新的调查起点低了很多,调查范围更广,但面积明显减少,这说明我省湿地萎缩问题是比较突出的,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省人大环资委相关人士称。

  8公顷以上城区湿地 应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

  15日上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的决议。“从我们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填埋湿地、占用湿地、污染湿地问题突出,尤其是在城区。”相关人士说,出台此次决议,旨在进一步加强城区湿地保护,严禁非法侵占、破坏城区湿地。

  根据决议要求,全省各地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湿地保护的关系,决不能把城区湿地作为荒地开发建设。决议中提到,“要更加严格依法保护城区湿地,面积8公顷以上的城区湿地应当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没有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城区湿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保护。”对此,省林业厅湿地办主任周承东认为,这是决议的一大亮点,省重要湿地名录原本将面积100公顷作为“入门门槛”,但城区很少有这么大的湿地,将城区湿地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面积标准定为“8公顷”,更具有现实操作性和指向性。

  城区湿地是公共资源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

  决议明确规定,城区湿地是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定期对征收、占用、埋填城区湿地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城区湿地用途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成城区湿地遭到非法侵占、填埋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当地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确需占用城区湿地的,应当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城区的重要湿地,应当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决议还规定,对生态环境已经遭到破坏的城区湿地,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凡是符合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都应当申请设立;对面积较小、暂不具备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加以保护。

  明年6月30日前完成 城区湿地资源全面调查

  决议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城区湿地资源的全面调查,建立城区湿地档案和地图数据库,并进行持续监测,及时掌握动态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原则,编制城区湿地保护专项规划。

  记者了解到,作为我省湿地的综合管理部门,省林业厅对于加强湿地保护已有很多考量。该厅副厅长詹春森说,省林业厅将尽快编制完成《江西省湿地保护总体规划》,全力推动各地开展湿地公园创建,提高湿地保护率,并严格重要湿地和城区湿地征占用审批,坚决防止非法侵占、填埋湿地的现象。

  据透露,省林业厅还将探索推进湿地生态补偿工作,对因保护湿地而使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金路遥 图/记者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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