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

07.01.2021  09:55

  新法制报讯 首席记者方维芳报道:近日,省人民调解协会出台《江西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评定等级、评定条件,规范了评定主体、评定程序,同时明确评定结果和履职考核情况,作为确定人民调解员基本薪酬、补助补贴的标准,以及参加培训、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评定分为4个等级

  《办法》明确提出,在各级人民调解协会备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均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坚持“谁评定、谁颁证、谁管理”的原则。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和四级人民调解员,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级。一级人民调解员由省人民调解协会负责评定、管理,二级人民调解员由设区市人民调解协会负责评定、管理,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人民调解协会负责评定、管理。

  明确各级评定名额

  《办法》明确了各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的名额。一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人数为全省人民调解员总数的5%以内,二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人数为各设区市辖区内人民调解员总数的20%以内,三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人数为各县(市、区)辖区内人民调解员总数的35%以内,四级人民调解员的评定人数为各县(市、区)辖区内人民调解员总数的40%左右。

  履职考核与薪酬挂钩

  《办法》对各等级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评定时间以及评定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还鼓励具有高学历、高专业技术职称、高行政职级的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作出了适当放宽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限和累计调解纠纷案件数量的规定。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结果和履职考核情况,作为确定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薪酬、补助补贴标准,以及参加培训、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