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征民意

26.12.2013  13:57

灾区救助和捐赠款物使用须公开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提出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灾区要公布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征求意见稿提出,应急避难场所要设明显标志;自然灾害救助分四级响应;自然灾害发生后8小时内提供应急救助;因灾房屋倒塌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等。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4年1月24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自然灾害救助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 [email protected] 。(首席记者 吴跃强 实习生 徐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