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通知

11.03.2020  15:20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深入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我省营商环境,便利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测绘服务中介机构,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19〕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现就征集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原则

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名录采取“非禁即入”原则,由测绘资质单位自愿申请。

二、 申报条件

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要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工程测量(控制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

三、 申报材料及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需填写《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表》和《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承诺书》(以下简称申报表、承诺书,见附件)。

江西省内各级测绘资质单位向注册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和承诺书书面材料或原件扫描件(需彩色);外省测绘资质单位经本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向省厅提交申报表和承诺书书面材料或原件扫描件(需彩色)以及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需彩色)。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四、 确认流程

核对: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汇总上报省厅自然资源行业管理处。核对内容包括核实申报单位资质符合情况、材料完整性、准确性及注册测绘师资格情况。我厅收到上报或申报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核查。

公示: 通过核查的单位,将在省厅官网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将依法作出处理,经核实无问题的,接续流程。

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无问题的申报单位将确认纳入名录并对外发布。

按照《暂行办法》中“全省实行统一的‘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市、县不再另行建立”的要求,全省采取统一名录申报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得擅自提高申报条件、增加申报材料,及时公布申报材料接收邮箱或途径,尽可能压缩行政服务时间,减少申报单位参与“多测合一”过程中承担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五、名录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首批名录发布后,达到申报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可随时进行申报,省厅将根据申报情况,实时更新名录。对已纳入名录的单位,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人:张玉龙          联系电话:0791-8671797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

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表

2.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

中介服务机构承诺书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4日

附件1: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双证单位填全)

资质等级(多等级单位填最高等级)

业务范围

(具备不同等级业务范围的应详细填写各等级对应业务范围)

业绩简介(选填)

能否承担设区市市辖区范围内“多测合一”项目

是/否

具备注册测绘师人数

无注册测绘师可填0

近三年内信用信息情况简介(选填)

申报单位意见

我单位承诺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违反或存在不真实的情况,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盖章)  年  月  日

注册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外省单位此栏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承诺书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我单位自愿申报加入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现郑重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作出承诺,该承诺书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1)本单位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的。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保守国家秘密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严格依法测绘、切实诚信经营。

(3)本单位对《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知悉,并将在“多测合一”业务中认真履行第七、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七条之要求。

(4)本单位有注册测绘师     名,注册测绘师代表     (单位注册测绘师代表签字,无注册测绘师的可忽略本条),本人代表本单位注册测绘师承诺,知悉《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严格依法行使注册测绘师权力、履行注册测绘师义务,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真实有效,如有违反或存在不真实的情况,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单位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