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9日下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来了一位老年人,手拿到一面锦旗,来感谢法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的法官邓文辉。据了解,送锦旗人,名叫成水秀,67岁,女,原南昌市试剂化工厂工作、退休工人,今年5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胡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告上法庭,邓法官受理后,看到受伤的成水秀老人,身体虚弱,正值夏季炎热天气,为了使她少跑腿,敦促老人,放心养伤,又及时传唤胡某和有关保险公司,从查阅案卷材料,询问双方当事人,通过安抚老人,耐心做胡某和保险公司工作,经过不到二个月的时间内,圆满解决了一起因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赔偿的纠纷,成水秀最终拿到了5.5万元赔偿金。锦旗上面写着八个大字“秉公执法,为民解忧”道出了老人对法官一片感激之情。胡某系被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聘用员工。2014年10月5日16时许,胡某驾驶被告华电公司所有的赣KH8001号小车,在南昌市火车站广场欣铁商务宾馆门口开车起步时,恰逢行人原告在该车前弯腰停留,小车碰挂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解放军94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7天,共支付医疗费18 786.3元(其中被告华电公司垫付医疗费11 238.01元)。2014年10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2、后续治疗费3000元;3、自受伤之日起营养期、护理期均为90日。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700元。赣KH8001号小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诸本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73 690.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原告成水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 000元(包括被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20元、鉴定费2700元、补偿原告费用14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被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