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法院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3.12.2014  20:05

  近日,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开庭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本应是被告人父母出席的“法定代理人”席位上却坐着一位特殊的客人,她是东湖法院为被告人指定的合适成年人。

  2014年8月,被告人江某从外地到南昌玩,后在朋友手机上发现了对方的银行卡密码,遂将朋友银行卡盗走,并两次从该卡支取7000元后逃离南昌。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江某在淄博市被抓获归案。

  审理中,少年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江某自幼父母离异,随父亲和继母生活。在开庭审理时,其父亲和继母称路途遥远,身体不适,无法赶至南昌参加庭审。为了确保被告人江某的各项权益得到保护,东湖法院少年庭遂从“合适成年人库”中选取了一名人员作为被告人江某的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在庭审中,合适成年人认真听取了案情,并努力为被告人江某进行辩护,庭后还积极安抚被告人江某的情绪并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审判实践中,东湖法院少年庭有时会遇到有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成年家属因路途遥远等各种原因不能出庭参加审理,因此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东湖法院会同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等六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试行)》,并从共青团南昌市委、共青团东湖区委、东湖区司法局等单位选取了34名工作人员组成“合适成年人库”。

  根据《规定》,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有碍侦查、拒绝到场等情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从“合适成年人库”中指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相关的法律常识、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等五个条件。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有权行使“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陪同讯问和参与庭审、阅看讯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六项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安抚未成年被告人、帮助其理解法律、不得以诱导及暗示的方式妨碍未成年人回答问题”等七项义务。

  据悉,截至目前,该院已为2名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操先蓉 王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