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上司潜规则失身 逼对方离婚不成反自尽

05.11.2014  11:47

近日青岛市中院审结了一起因感情纠葛发生的侵权案件。被告方是一名40多岁的部门主管,而起诉他的则是与其长期保持暧昧关系的女下属的家人。女下属在被主管“潜规则”后与对方相恋,女下属希望主管能与妻子离婚,遭拒后女下属将主管刺伤,之后喝农药自杀。女下属的家人认为,当时主管明知女下属要自杀却没有及时施救,延误了治疗时机,应当承担责任。

夺爱不成女孩曾自杀

事件中的女下属是 “80后”女孩王某。2011年王某到黄岛的一家企业工作,丁某是他所在部门的主管。据王某的父母称,一天王某在值夜班之时,丁某到车间找她搭讪,事后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潜规则”。“当时王某还年轻,发生这样的事情也不敢报警。”父母说,之后的一年里丁某一直与王某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并导致王某怀孕。两人的事情被丁某的妻子宋某知道了,宋某给王某发短信,希望她能离开丈夫。不过王某在回复的短信中提到,“你把你老公管好,我和他之间不会再纠缠。

后来丁某以家庭为由,希望与王某断绝关系,可王某坚决不肯。丁某没办法,只好给王某几万元的分手费,王某拿了钱,依然不同意分手,希望与丁某继续交往,丁某迫于无奈,只好拒接王某的电话、短信,希望以此让王某断了念想。由于联系不上丁某,王某十分绝望,在2011年8月的一天割腕自杀,幸好被他人及时发现,才挽救了性命。

捅伤恋人后喝下农药

这次意外并没有改善三人之间的关系。距离王某割腕自杀后没几天,王某又突然离家出走。她再次联系了丁某,并在电话中谎称自己又怀孕了,希望丁某陪她到医院检查。两人见面之后,王某称想彻底解决两人之间的关系,于是让丁某开车到了一偏僻的树林。趁丁某不备,王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丁某捅伤,同时她称自己包里有毒药,要和他同归于尽。据丁某称,由于当时身体一直在流血,他也顾不上王某,爬上车准备开车去医院。谁知车辆刚发动,王某扑了上来,想拿落在车里的手机,结果被已经开动的车辆拽倒。“我当时也没管她,直接开车走了。 ”丁某称,离开树林之后,他向路人求救,被送到了就近的医院治疗。此时,仍在树林里的王某十分绝望,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自杀身亡。

发现王某失踪之后,家人赶紧打她的手机,但王某的手机落在了丁某的车里,而且当时丁某也在医院治疗,无法接听。之后家人打电话报警,直到当天深夜才得知王某出事了。

王某的家人认为,丁某在与王某发生争执之后,明知她可能会服毒,仍然开车离开,没有及时救治,也没有通知王某的家人和公安部门,导致王某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间。“丁某和宋某给王某带来了巨大的生理、心理伤害,并使她心理崩溃,走上了不归路。”王某的家属将丁某、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35万余元并赔礼道歉。不过丁某称,他和王某只是一般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之间两厢情愿。事发当天王某早有预谋,出现最终的悲剧,王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上诉

一审时法院认为,丁某是有妇之夫,却与王某发生婚外情,而王某明知丁某已经结婚,仍然与他保持情人关系,两人都有过错。丁某的婚外情被妻子宋某发现后,便向王某提出分手,王某不能面对现实,用刀子将丁某捅伤后服毒自杀,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而丁某驾车离开案发现场,明知王某可能会出事,却没有及时通知其家属或报警,存在过失,综合案情丁某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王某的家属要求两名被告赔礼道歉,但由于王某是自杀,而且自杀前将丁某捅成重伤,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对这一诉求法院不予认可。另外王某的家属认为,宋某在知道丈夫与王某有婚外情之后,不停给王某发短信,造成其巨大精神压力,因此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法院认为,宋某的行为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婚姻权利,而且王某家属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宋某与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要求宋某赔偿的诉求法院同样予以驳回。经法院一审判决,丁某需支付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家人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他们认为,丁某比王某大20岁,其明辨是非的能力强于王某,但没有正确处理两人之间的感情纠葛,这也是王某自杀的根本原因。

二审判决

打电话却没报警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丁某选择与王某断绝关系是正确的,但在知道王某情绪激动,曾有割腕自杀的行为后,没有更好地劝说和疏导,而是采取了逃避的方式,最终导致王某走向了极端。丁某在被王某捅伤驾车离开时,曾听到王某说她包里有毒药,马上就死。 “为了自救丁某驾车离开符合情理,但在去医院的路上,丁某曾让帮忙的路人给自己办公室打过电话,却没有让其拨打报警电话,使王某没能及时救治。 ”法院认为,丁某没有尽到应尽的救助义务,对于王某的死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衡量案件的起因、经过、损害后果及各方的过错,法院认为丁某应承担30%的责任。经二审判决,丁某需支付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约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