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套牌车撞成重伤 出院后肇事者反把他给告
残疾人张会东是九江市武宁县罗坪镇漾都村村民,几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让他原本残疾的身体变得无法行走。在遭遇了“强行”出院、被肇事者起诉到法院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退回多垫付的钱之后,他又起诉对方,最终拿到数十万元的赔偿。但他身上的伤并没有愈合,“腿里还有钢板”。
而肇事方周某也喊冤,可他似乎忘记了一个事实,他开的是套牌车,负全责。
在民事赔偿之外,张会东想要追究的正是周某开套牌黑车肇事的刑事责任,尽管他曾在刑事谅解书上签了字。但几年的奔波,这一诉求未能获得认同。
被车祸改变了生活的张会东
被车祸改变的生活
三轮车行驶至罗坪信用社门口路段,不料突然遭到一辆小轿车的追尾撞击。张会东当场被抛出几十米,倒地不醒
张会东是武宁县罗坪镇漾都村村民,肢残人士,原来在罗坪镇上摆了个修钟表的摊,后来买了辆残疾人机动车,做一些小生意。但他的生活在2010年7月17日被一场“如同噩梦一般”的车祸改变了。
至今无法释怀的张会东称,当天下午3点多,他忙完生意,骑着新买的一辆机动残疾三轮车,沿306国道走在回武宁县罗坪镇的路上。
三轮车行驶至罗坪信用社门口路段,不料突然遭到一辆小轿车的追尾撞击。张会东当场被抛出几十米,倒地不醒。
事后,张会东被送进医院抢救,捡回了一条命,但是原本就残疾的身体变得更加“残疾”。
根据之后做的法医学司法鉴定,张会东的右肱骨颈粉碎性骨折,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双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失血性休克,双侧血胸,四肢骨骼肌纤维化。不能下地活动,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2011年1月25日,在医院住了192天后张会东出院了,但他称自己出院的时候“伤都没有好”,自己也没同意出院,是被强迫的。
肇事者周某则称:“医院早就通知可以出院了,但是张会东一直赖着不出院。”
张会东称,事发之前,自己的腿还可以稍微走一走,做一点小生意养家糊口。但是现在被撞成了重伤乙级,路也走不了了,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加上妻子有四级精神残疾,他腿里面还有钢板,还需要后续治疗,不知道以后日子怎么过?
套牌的肇事车
这辆车的车主并非周某,而是他借来的。该车是陈某华借用其弟弟陈某虎从广州购买的套牌小轿车
武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进行详细勘查后认定,当事人周某在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而随着调查的深入,公安交警部门发现,肇事者周某驾驶的机动车牌为粤W005××,是一辆无合格证与行驶证等证件的套牌黑车,该车于2009年、2010年在某保险公司武宁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另外,这辆车的车主并非周某,是周某借来的。该车是陈某华借用其弟弟陈某虎从广州购买的套牌小轿车,2009年3月以陈某华的名字投保。
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为:当事人周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会东不负责任。
这样的说法也是此后张会东坚持要追究周某刑事责任的主要动力。
另据了解,本事故中的套牌车当时已经被强制报废并肢解。
“我被他撞伤了,他居然把我给告了”
法院认定张会东虽是农村户口,但发生交通事故前长期租住在武宁县罗坪集镇并从事销售农副产品及土特产品等事实……须按2011年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743元的标准对张会东进行补偿
在张会东192天的治疗期间,周某共支付了6万余元。
周某称,张会东出院以后,经常来找自己要钱,几百几千地要,三天两头就来单位找他。周某想找张会东调解,但张会东说:“没有50万就解决不了这件事。”
为了尽快解决这件事,2012年6月,周某以张会东是农村户口,应以农村居民标准支付赔偿,自己在张会东住院期间多付了14570.60元为由将张会东告上法庭。
张会东收到法院传票表示:“我被他撞伤了,他居然把我给告了,哪有这样的事情?”
在律师的建议下,张会东没有选择反诉,而是直接起诉周某。
而在张会东起诉周某之前,周某则撤诉了。
张会东称,肇事者周某的妻子杨某曾在张会东出院后两次与他协商,表示只要张会东不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她愿意用钱来摆平。
张会东的律师透露,双方有过几次调解,第一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周某支付给张会东37万,签字的时候,张会东说要考虑,因此并没有调解成功。
第二次调解是在武宁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之前,仍未成功。
2012年12月5日,武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民事判决书,认定张会东虽是农村户口,但发生交通事故前长期租住在武宁县罗坪集镇并从事销售农副产品及土特产品等事实,并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按2011年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743元的标准对张会东进行补偿。判决周某赔偿原告张会东各项损失244202.29元,扣除已赔付的,还应赔偿原告175221.54元,此款由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武宁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支付张会东121500元,余款53721.54元由被告周某赔偿给张会东。
签了刑事谅解书是否有权追究肇事者刑责?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周某自愿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另行一次性补偿张会东后续治疗费用159779元……张会东则向司法机关提出不追究周某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请求
事件并未到此为止,在法院判决之后,双方进行了第三次调解。
2013年2月5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1.周某自愿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另行一次性补偿张会东后续治疗费用159779元,于2013年2月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2.张会东愿意对周某驾驶车辆撞伤自己的行为进行谅解,并向司法机关提出不追究周某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请求。
随后,张会东在刑事谅解书上签了字。
虽然在谅解书上签了字,但是张会东称,自己当时并非自愿,是无奈之举。张会东还将自己的“遭遇”打印出来,做成一块牌子放在自己的残疾三轮车后面。
罗坪镇政府党委副书记邓卢武称,县里和镇里对此事非常重视,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张会东是弱势群体,他们家5口人,办了5个低保,一年总共有5000元。张会东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上高中,镇政府还为其大儿子申请了助学金,每年可获得2000元助学费用。
那么,张会东签订了刑事谅解书之后,是否有权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呢?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志云认为,刑事责任不能通过民事赔偿豁免,签了刑事谅解书,并不能豁免其刑事责任,但一般法院会在量刑幅度内做轻判。
检方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武宁县公安局移交的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张会东的“维权”还是产生了一定的效果,3月11日,套牌车车主陈某华被所在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
不过4月22日,武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武宁县公安局移交的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随后,张会东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申诉,要求对周某提起公诉。
10月10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周某驾驶假牌机动车辆致张会东重伤乙级,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现有证据中,仅有一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其在借车时告知了周某桥车粤W005××手续不全,至于是何手续不全并不清楚,而周某供述其是在事故发生后通过询问陈某(该交通事故中的一个证人)才得知该车系套牌车,证人陈某华(车主)对是否告知周某轿车系手续不全车辆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其他相关证据亦无法印证,形成不了证据链,故无法证实周某主观上具有明知是假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这一故意,证明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
刘志云认为,借车人(驾驶员)无论是否知道借的车为套牌车,如果已经触犯交通肇事罪,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在此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撞伤张会东,导致张会东重伤,检察院可以依据案情不起诉周某,因为没有达到入刑程度。
张会东表示,他将上诉。
◎文/图记者黄婉琼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编辑: 李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