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遭电话诈骗48万 状告运营商获赔1万

14.07.2015  12:35

年过七旬的杨伯被改号电话骗走48万元,他认为,电话运营商未能提供客观真实的来电显示,导致他被诈骗分子骗走巨额财产,为此告上法院要求电话运营商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及相应利息。广州日报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后,认定电话运营商违约是造成杨伯财产损失的次要原因,运营商应赔偿杨伯1万元。

假“114”骗走老人48万元

据杨伯回忆,2013年10月,他在家中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广州天河邮政局,告知有一封挂号信需要领取。杨伯表示不方便后,对方建议他跟寄信人上海黄浦区检察院联系,并表示可帮忙转接到上海黄浦区检察院。电话转接后,对方自称是黄浦区检察院的“领导”,称杨伯在一宗贩毒中具有重大嫌疑,若不配合,就马上把他账户资金冻结,要杨伯如实报告个人现有资金,并要求他把资金转存于一个固定账户,经审查若确定杨伯与该洗钱案无关,就解除审查,并在3天内把钱退还。

当时杨伯还有所怀疑,但检察院“领导”表示如果不信,可以致电114查询。于是,杨伯拨打了114查询到座机上显示的来电号码确实与上海黄浦区检察院号码一致,导致杨伯误信了骗子的谎言,将48万元陆续转入指定账户。之后汇款却一直没退还,杨伯遂报警求助。杨伯认为,电话运营商在来电显示服务中存在重大安全漏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拦截,导致骗子利用改号软件随意修改来电显示号码,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8万元及利息。

运营商自称不担责

面对控诉,电话运营商认为,该公司不存在未能提供安全电信服务的违约行为。即便杨伯确实因诈骗遭受了财产损失,该损失也显然是由犯罪分子的侵权行为,以及杨伯对于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未尽应有的注意和警惕义务的自身过错所导致,而并非由于运营商的违约服务行为所导致。

程序上,杨伯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法院应当驳回陈伯起诉,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法院认定运营商违约赔偿1万元

电话运营商究竟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伯与电话运营商签订电信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运营商有义务提供准确的来电显示服务,但在本案中其并未履行该义务,属于违约。

而电话运营商的违约行为,是造成杨伯财产损失结果的次要原因,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杨伯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造成其财产损失结果的主要原因。为此,法院判决电话运营商应向杨伯赔偿损失1万元,驳回杨伯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电信企业应确保来电号码准确性

1万元赔偿金额是如何酌定的?经办法官指出,法院以电话运营商的违约行为与杨伯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以及以杨伯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运营商在1万元范围内向杨伯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还称,电信业务经营者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应当遵循电信服务准确、安全的基本原则,确保来电显示号码的准确性。(广州日报记者章程通讯员黄思铭)

(来源:大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