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开封市市长助理王喜峰受贿300余万元一审被判15年
原开封市市长助理王喜峰因受贿罪,近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喜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354.704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包括收受某公司30%的干股、受人请托调动工作,以及以儿媳妇办公需要用钱为由向他人索贿等。
法院审理查明,王喜峰收受河南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0%干股,价值139.704万元人民币。2005年,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和社会人员李某某到开封投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为了让时任郊区区委书记的王喜峰支持该项目,二人承诺给王喜峰30%干股。王喜峰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给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为该公司在立项、环评、选址等事项上提供支持和帮助。
2006年2月刘某某注册成立河南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时,王喜峰在未出资的情况下,以其表弟陈某某名义登记占有该公司30%的股份。2011年6月王喜峰担心出事,主动退出所持股份。2011年8月20日,王喜峰索回该30%股份,并以陈某某名义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
法院还审理查明,2005年5月份至2011年2月份,王喜峰先后多次向刘某某索要或收受共计56万人民币、2万美元。2005年下半年至2012年6月,王喜峰先后多次索要、收受李某某现金共计154万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2012年6、7月份,王喜峰以其儿媳办公司需要用钱为由向李某某索要了50万元人民币。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喜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罪所得354.704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