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玩漂流落水致残 景区被判赔16万

15.01.2015  04:18

 南都讯记者陈宇 坐皮艇玩漂流,船被撞翻,游客掉落水中,又被随后而至的其他漂流船冲击着向前漂移了约三十米。这样惊险的一幕导致卢先生十级伤残。在漫长的索赔过程中,旅行社与景区又相互推诿,最终经过法院判决,景区才不得已赔钱。

  2012年8月2日,顺德北滘一家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组团合同》,组织公司员工参加“清远金鸡岩、小北江、银盏谷水帘洞金龙峡一天游”。卢先生是其中一员。到了景区后,卢先生参加了银盏谷风景区漂流项目(漂流属于旅游者自选项目)。随后卢先生在漂流中船被撞翻掉入水中,掉入水中的卢先生被其他漂流船冲击着向前漂移了约三十米。

  事后,卢先生先后两次住院,入院诊断为:双侧外踝闭合性骨折,双下肢皮肤擦伤,共产生医疗费近4万元,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一直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2014年,卢先生将旅行社及景区告上了法庭。卢先生称,旅行社在去景点的途中有讲解旅游注意事项,但风景区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讲解,只是让游客穿上救生衣后将船推走。

  法官分析认为,景区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在漂流船只上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并应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本案中,虽然景区及漂流地段有注意安全的警示牌,但从卢先生陈述的受伤过程可知,船翻落水后,并未及时得到景区工作人员的救助,导致其被后面漂流而至的船冲击着向前漂移了约三十米,可见景区并未履行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旅行社的责任,法官称,漂流属于旅游者自选项目,且卢先生是在漂流过程中意外受伤,庭审中卢先生亦自认旅行社在去景点的途中有讲解旅游注意事项,可见旅行社已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该景区支付卢先生各项赔偿共计16万余元,而旅行社方面则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