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频现引弹性工作制讨论 被解读“雾霾假”是误读

08.11.2013  11:24

   雾霾频现引发弹性工作制讨论

   劳动法专家称保护员工少遭“霾害”需多部门发力

   一语中的

   要真正完善落实整个弹性工作制或者所谓“雾霾假”,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国家安全生产部门等方面的配套

  11月7日,立冬,北京正式启动了今年的试供暖。8天后,市民家中室温将达到规定的18摄氏度。

  随着北方城市相继进入供暖季,传统燃煤取暖带来的污染物将增多,人们在享受暖气的同时,或将忍受雾霾来袭。

  “霾势凶猛”已有目共睹。为此,环保部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这纸通知中最受关注的内容是:“当发布最高级别预警时,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并采取大型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等措施。

  其中关于“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表述,被公众解读为一个通俗的说法——“雾霾假”,因此而备受瞩目。

  但相关领域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将弹性工作制解读为“雾霾假”其实是一种误读,该制度本意应为推动错峰上下班,减少交通拥堵造成的尾气过多排放,同时也让上班族避开高峰期雾霾最严重的时段。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今年5月环保部下发的《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中,“员工休假”的确被和弹性工作制并列提及,但本次通知中这四个字被删除。各地参考这一指南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员工休假”这项内容亦有删有留。

  之所以有态度的不统一,相关劳动法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应是源于各地对“雾霾假”和弹性工作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担忧。

  “就环保部这次通知而言,它只提及了弹性工作制,只有这一制度的话,对控制雾霾和保护职工健康效果都十分有限。”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学者孙兆阳认为。

  他向记者解释,所谓弹性工作制,是从西方舶来的一个概念,最初被引入用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平衡工作与生活,核心要义即让上下班的时间可更自由安排。

  “简单说,就是早来早走,晚来晚走。”孙兆阳说。

  他认为,从可操作性角度而言,弹性工作制会受到职工们的欢迎,但是却很难让企业接受,“因为这会给需要团队协作的企业造成很大的麻烦”;从有效性而言,弹性工作制意在让上班族错开上下班时间,“但每当北京重度污染的时候,一整天都是雾霾,错开几个小时不会有太大改变,也躲不开雾霾”。

  劳动法专家、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向前则对“弹性工作制”的提法颇加赞赏。

  “这个制度目前在中国很少被使用,但它一直被视为解决交通拥堵、平衡工作与家庭的一个重要办法。从维护职工身心健康的角度,减少在路上的时间,其实就是减少雾霾对人体的伤害。”王向前认为。

  他同时也赞同“效果有限”的说法,而解决之道,则是“在更大的时间范围内实行弹性工作制”。

  王向前解释,在一天之内弹性工作的效果很微弱,如果能在一个星期之内,甚至一个月内有弹性,则效果会很明显。“比如预报了周一周二有严重雾霾,那么我们能不能在周六周日上班,周一周二休息”?

  王向前认为,这样的弹性工作制,比起纯粹让员工休息的“雾霾假”而言,可能更具有操作性。只要公司与员工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约定,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安排,就不会有问题。

  “环保部的这种提法,现在可能没有操作性,但是它最大的意义在于倡导,倡导一种方向,即企业对职工免于被雾霾伤害的保护义务。”王向前说。

  孙兆阳同意这样的说法:“人每天有三分之一的时间都是在单位度过的,预防雾霾的危害,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企业社会责任上,用人单位应该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

  两位专家均认为,要让企业在这方面有所重视,最需要的是来自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倡导、指引和规范。

  “环保部只是从环境行政这块做出提醒,要真正完善落实整个弹性工作制或者所谓‘雾霾假’,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国家安全生产部门等方面的配套。”王向前说。

  具体而言,他建议,国家劳动、生产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出台一些方案,从企业的管理方式、技术配套等方面完善对员工在空气污染方面的保护。

  王向前认为,只要有更高层面的指引、倡导和约束,无论是在一天之内实行弹性工作制,还是在一周之内实行,抑或直接让员工在重污染天休假,企事业单位都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规则,尽力去保护员工少受雾霾伤害。 □法制网记者范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