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1月3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据悉,这是江西省首次由省人大通过决议推动国家战略实施。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决议》中规定,江西省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构建“一湖五河三屏”(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赣东北-赣东、赣西北-赣西、赣南山地森林生态屏障)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格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015年,江西省将加快推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试点工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主要水功能区达标控制)管理制度,把禁止开发区、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江河源头、主要山脉、重要湖泊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地区划入红线范围,实施严格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成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踩不能碰的“高压线”。
今年起所有设区市实时监测PM2.5
同时,大力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净空、净水、净土”行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抓好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和城市扬尘等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从2015年起所有设区市开展建成区PM2.5数据实时监测。
着力加强水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积极推进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实现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并有效运行。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理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机制。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形成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体系;坚持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能源、水、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研究推进赣江源、抚河源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和鄱阳湖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加大生态公益林补偿力度,争取国家尽快批复东江源生态补偿试点方案。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和受益地财政配套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以及受益方和生态保护方通过协商或按照市场规则实施横向补偿。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要赔偿
同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放许可证及排污口登记制度,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依法实行区域限批;创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健全法律援助机制,推进环保法庭建设,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好 政府表彰和奖励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规划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义务。
对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根据省内各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实行有区别、有侧重的绩效评价考核。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启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相挂钩的领导干部约谈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