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男子用手机拍下捉奸在床 报警称妻子遭强暴

01.10.2015  16:28

  今年3月的一个深夜,安福县公安局接到一起报案:我妻子被人强奸了……出警现场,却让公安人员啼笑皆非,报案人的妻子和实施“强奸”的男子含情脉脉。

  原来,这是一出妻子出轨、丈夫捉奸的闹剧。面对此情此景,民警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希望当事人能妥善解决。

  离婚已成两人的共同选择。一起离婚官司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原告吴青与被告游明离婚,并且吴青支付游明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一把多出的钥匙引起疑心

  妻子吴青钥匙串里,多出的一把钥匙让丈夫游明纠结了很久。

  也许那就是一把多余的钥匙。游明多次说服自己,是否是自己多疑了。然而,他的多疑并不是没有根据。

  原来,妻子很少回家,甚至很少过问女儿之事。女儿的生活起居全由游明的父母照料。

  他们并不是一直如此。2008年,吴青与游明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四年的爱情长跑后,2012年8月,两人携手走进婚姻殿堂。次年4月,吴青与游明的爱情结晶小雨降临人世。

  然而,婚姻与恋爱是两码事。有些时候,恋爱时看到对方更多的是优点,而婚姻让缺点无限放大。这里看不惯,那里不顺眼,争吵成了家常便饭,每一次争吵都让两人渐行渐远。

  钥匙来自妻子的外租房

  这到底是哪里的钥匙?

  经过询问,妻子告知是在工作地附近租的一处房子,方便上班。游明询问妻子房子在哪,妻子却总是语焉不详。

  这样的现状,让游明很担忧。为了挽回家庭,更好地照看女儿,游明与妻子商量,希望辞掉现在的工作,一起回江西安福发展,自己开店也好,打工也罢,一家人生活在一起。

  游明的想法遭到了妻子的反对。不仅如此,游明发现妻子还出现分批分次偷偷转移家中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的迹象,直到家中再无任何妻子的用品。游明虽然心寒,但他还是想挽回妻子的心,希望妻子回归家庭。然而妻子非但不听,反而越行越远。

  捉奸在床他报警称妻遭强奸

  忍无可忍之下,游明决定探个究竟。他跟踪妻子找到了出租房。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游明躲于出租房内等候,结果令他害怕的一幕出现了。

  等待的每一分一秒都是煎熬,他真心希望是自己误会了妻子。越临近妻子下班时间,游明的心越是咚咚跳个不停。脚步声渐渐近了,一男一女两个声音跳入耳朵,钥匙转动声音之后,门开了,两个脚步声走了进来,他们边说笑着边进厨房做饭。

  游明强压住内心的愤懑,冷眼旁观着这对男女。饭后,令游明害怕的一幕还是发生了,自己的妻子慢慢躺入另一个男人的怀抱。

  游明再也忍不住了,他跳出来,掀开被子,边怒骂着,边用手机记录了那不堪的一幕。游明越想越气,他当场拨打了“110”,称自己的妻子被人强奸。

  警车呼啸而来,在现场,警察了解情况后,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便告知游明与其妻协商解决。

  妻子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事情发生后,游明就此事与吴青协商,吴青避而不见。于是,游明总去吴青的公司,言语中带着威胁,时不时争吵不休,吴青感觉不堪其扰。

  事已至此,吴青不愿也无法再和游明继续这段婚姻了,于是,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准许其与游明离婚。

  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多年后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生育了小孩,双方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本应彼此珍惜,互敬互爱,但原告却在婚后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此案中,原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被被告当场抓住,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创伤,而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其对导致婚姻的破裂有过错,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参照原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万元。(文内人物均属化名)

  ◎文/贺洁朱海辉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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