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二批江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

07.07.2014  11:49

赣商务办电商字〔2014〕9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带动作用和辐射效应,加快形成电子商务及其配套服务企业集群,加速推广普及电子商务应用,促进我省电子商务产业跨越发展,经研究决定评选认定第二批江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

  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按照《江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楼宇)创建规范(试行)》和《江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执行(见附件1、2)。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另需提供电子版),具体内容按《江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楼宇)创建规范(试行)》和《江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组织编写。

  三、评审及推荐数量

  第二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评选认定不预设数量,严格按照创建规范标准评选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评。

  四、工作要求 

  1.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提升各地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的有利契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宣传,抓好落实。

  2.要引导组织辖区相关企业(单位)积极申报,及时提供相关服务,指导、帮助做好申报准备工作。请各设区市、省管县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创建规范要求,认真搞好遴选推荐。申报材料(附电子文档)请于7月18日前报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   

  联系人:程楷炎、范超群   

  电 话:0791-86246511、86246515、 86246514(传真)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1.江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楼宇)创建规范(试行)

      2.江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附件1

  江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楼宇)创建规范(试行)

  为抓好我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楼宇)创建工作,更好发挥电子商务企业的集聚和辐射效应,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特制定本规范。

  一、示范基地(楼宇)创建基本条件

  1.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基地(楼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2.具备一定集聚能力。基地(楼宇)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面积应大于1万平方米,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集聚了电子商务服务及应用等相关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应用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电子商务平台和应用企业不少于60%。

  3.配套服务基本完善。基地(楼宇)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业务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训、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信息发布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办公环境、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仓储物流等保障和服务。

  4.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电子商务与当地优势产业结合度较高,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能发挥积极作用;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与专利拥有量居所在地区前列,具有开拓市场、营销和帮助中小企业制定电商发展模式的能力。

  5.示范带动作用较强。基地(楼宇)对全省、区域内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逐年增加,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每年实现较大增长。

  6.经营规范诚信守法。基地(楼宇)内企业规范经营,诚信守法。自觉遵守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省商务厅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

  7.获得地方政府支持。参与创建区域的政府管理机构应设立或取得一定规模专项扶持与配套资金,用于企业进驻、项目孵化、人才引进、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示范基地(楼宇)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2.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楼宇)发展规划和创建工作方案。

  3.已入驻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应用企业的统计资料。

  4.当地政府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楼宇)的政策文件。 

  三、示范基地(楼宇)申报程序

  1.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做好示范基地(楼宇)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报材料。

  2.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县(市、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申报的基地(楼宇)进行初审,遴选出符合条件的报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按评审结果进行综合排名,拟定全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楼宇)。

  4.将拟定的示范基地(楼宇)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5.对拟定的示范基地(楼宇)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确定为示范基地(楼宇),并以省商务厅文件形式公布示范基地(楼宇)名单。

  附件2

  江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为扩大我省电子商务推广应用,通过示范企业带动促进我省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改善消费环境,拓宽消费渠道,特制定本规范。

  一、示范企业创建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企业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通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经济效益明显。

  6.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企业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9.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如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2)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3)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0.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1000个以上;

  (2)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4)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11.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6人以上;

  (3)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

  (4)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二、示范企业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2.各设区市电商企业工作总结报告。

  3.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

  三、示范企业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有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总结自评,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和申报书,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所在设区市(或省管县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

  2.遴选上报。各设区市(或省管县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遴选出拟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并将推荐文件、本地企业工作总结报告、示范企业申报表及示范企业申报书上报至省商务厅;

  3.实地考察。省商务厅组织人员赴各地申报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4.专家评估。省商务厅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和专家组意见,对照示范标准进行复核和综合排名;

  5.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6.发文公布。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省商务厅文件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