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状告民政局 离婚时才发现“妻子”是假冒的

22.09.2015  18:45

  本报讯,绵阳江油市九岭镇农民唐某某今年快40岁了,为求“单身”他把江油市民政局告上法庭,终于在近日心愿得偿:江油市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登记。人到40求单身,不直接起诉配偶为何却起诉民政局呢?故事要从8年前说起。

  唐某某生于1975年。2007年,在农村已属“大龄青年”的唐某某为了婚事十分着急。当年11月初,唐某某与自称来自西昌市的“阿梅”(化名)相识,并一见钟情。不到半个月,唐某某按女方要求,为其娘家兑现了大额“辛苦费”后,两人到江油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没几天,新娘“阿梅”却突然不知去向。

  几年来,唐某某到处寻访,始终不见“阿梅”下落。2014年6月,唐某某向江油市法院起诉与“阿梅”离婚。经法院调查,唐某某才如梦方醒:原来7年前跟他结婚的女子并非“阿梅”,只是冒用了“阿梅”的身份信息,至于她的真实身份,无从得知。而真实的阿梅从未到过江油,更不可能与唐某某办理结婚登记。而且,阿梅已于2012年9月20日与他人结婚。因此,法院裁定唐某某起诉离婚因无明确被告,无法立案。“既然这个‘阿梅’是假冒别人的身份,当初民政局为啥要为我们办理结婚证呢?”今年4月28日,唐某某不服江油市民政局8年前对自己和“阿梅”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江油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

  江油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介绍,唐某某和自称“阿梅”的女子申请结婚登记时,二人均按要求规定,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自愿签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承诺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婚姻登记处审查认为,两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遂分别给两人颁发了结婚证。民政局认为,自己不是公安机关,只作程序性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而且法律也未要求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作实质性审查,因此民政局是依法履行办证职责,其行政行为并无过错。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江油市民政局在受理唐某某与自称“阿梅”的女子婚姻登记申请后,在审查两人提交的身份信息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未发现“阿梅”的身份信息系虚假冒用,因而作出了错误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唐某某在没有完全了解“阿梅”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草率与对方进行登记结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江油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江油市民政局于2007年11月13日对原告唐某某和“阿梅”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原、被告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