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对来自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25.08.2014  11:05

  8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度第57号公告,终裁决定自2014年8月22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Tert-Butylhydroquinone或TBHQ)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8月22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该产品应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特丁基对苯二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3年8月22日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14年4月29日初裁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